蒋勤勤与广州鸿嘉怡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4 
【案件字号】胡歌林依晨(2020)京04民终3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蒋勤勤;广州鸿嘉怡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当事人】蒋勤勤广州鸿嘉怡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蒋勤勤 
【当事人-公司】广州鸿嘉怡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文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李一帆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曾俊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文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李一帆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曾俊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文李一帆曾俊华 
【代理律所】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勤勤 
【被告】广州鸿嘉怡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原告蒋勤勤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蒋勤勤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蒋勤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7元,由蒋勤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蒋勤勤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2:12:41 
蒋勤勤与广州鸿嘉怡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终3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勤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鸿嘉怡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90号A401、A402、A403室(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李晓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帆,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勤勤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鸿嘉怡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所作(2020)京0491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蒋勤勤以已与广州鸿嘉怡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蒋勤勤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蒋勤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7元,由蒋勤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蒋勤勤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赫
书 记 员 赵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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