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仁、陈梦倩、陈小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2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官永琪张俊刘善治 
【审理法官】官永琪张俊刘善治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梦倩;陈玉仁;陈小霖 
【当事人】陈梦倩陈玉仁陈小霖 
【当事人-个人】陈梦倩陈玉仁陈小霖 
【代理律师/律所】陈攸丹福建士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攸丹福建士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攸丹 
【代理律所】福建士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梦倩 
【被告】陈玉仁;陈小霖 
本院观点】上诉人陈梦倩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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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梦倩于2020年7月17日以已经与陈玉仁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梦倩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陈梦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2.58元,减半收取3116.29元,由上诉人陈梦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11:43 
陈玉仁、陈梦倩、陈小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42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梦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攸丹,福建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霖。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梦倩因与被上诉人陈玉仁、被上诉人陈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梦倩于2020年7月17日以已经与陈玉仁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梦倩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梦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2.58元,减半收取3116.29元,由上诉人陈梦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官永琪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刘善治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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