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逸豪(岳县公(禁)决字﹝2022﹞第019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岳县公(禁)决字﹝2022﹞第019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2.03.06
【处罚机关】岳阳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岳阳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岳阳县
【处罚对象】魏逸豪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09: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岳县公(禁)决字﹝2022﹞第0197号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
违法行为类型: | 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魏逸豪自2010年1月开始吸食,期间于2016年9月因吸食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禁毒大队打击处理并责令社区戒毒。被处罚后,魏逸豪不思悔改,继续复品,2022年1月2日晚,魏逸豪联系人员王蒙购买,魏逸豪在王蒙的指示下,前往了岳阳市岳阳楼区汴河街的“耳目春风"店铺内,在店铺内其向王蒙用现金支付了1400元毒资购买到了“一个",而后魏逸豪回到自己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龙骧华城B1栋1303的家中,其从家中准备好吸食的水壶等工具后,魏逸豪在家中卧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 魏大勋年龄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处罚类别: | 行政拘留 |
处罚内容: | 12元 |
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6 |
处罚机关: | 岳阳县公安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岳阳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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