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网络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及外设软硬件开发、技术服务、销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叁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叁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吴新苗、黄赢政。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 | 资 本 金 | 出资方式(货币单位:万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时 间 | 出资金 证明书 编 号 | ||||
货 币 金 额 | 实 物 金 额 | 无 形 金 额 | 其 他 金 额 | 合 计 | |||||
吴新苗 | 认缴 | 1.8 | 1.8 | 60% | 2010.7.26. | ||||
实收 | 1.8 | 1.8 | 60% | 2010.7.26. | |||||
黄赢政 | 认缴 | 1.2 | 1.2 | 40% | 2010.7.26. | ||||
实收 | 1.2 | 1.2 | 40% | 2010.7.26. | |||||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懂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网络公司注册<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执行董事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每届任职期限: 3 年。任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方法:由股东聘任;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董事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执行董事: 吴新苗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执行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二条 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督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未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可以按全体股东的意愿在此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期限: 十 年。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末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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