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中央主管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
三、实施机关
省级、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五、子项
1.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2.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000122107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4.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5.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6.监管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网络公司注册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5)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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