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文与何耀英、李丽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7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9873号
刘德华老婆朱丽倩照片【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德文;李丽婵;何耀英
【当事人】何德文李丽婵何耀英
【当事人-个人】何德文李丽婵何耀英
【代理律师/律所】徐嘉欣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曾景成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梁胜德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梁兆泉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林杰澎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嘉欣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曾景成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梁胜德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梁兆泉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林杰澎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嘉欣曾景成梁胜德梁兆泉林杰澎
【代理律所】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德文
【被告】李丽婵;何耀英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何德文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何德文主张的借款是否属于何耀英、李丽婵的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催告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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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3 16:26:00
何德文与何耀英、李丽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6民终9873号
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9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德文,男,192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欣,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成,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婵,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胜德,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耀英,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泉,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澎,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何德文因与被上诉人李丽婵、何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何德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何耀英、李丽婵向何德文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何耀英、李丽婵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借款发生在何耀英、李丽婵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李丽婵作为案涉借款的共同受益者,应与何耀英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何耀英、李丽婵于1998年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在2013年3月,处于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案涉借款用于何耀英、李丽婵共同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鸿耀丰五金电器厂(以下简称顺德鸿耀丰厂)的设立及新旧企业交替时所产生的设备搬迁、设备购置、装修装饰等费用开支,何耀英、李丽婵已共同从案涉借款中获益。从何德文提供的证据以及(2016)粤0604民初12389号、(2019)粤06民终3093号民事判决中财产分割部分、庭审陈述均可反映,何耀英、李丽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经营
佛山市禅城区鸿耀丰五金电器厂(以下简称禅城鸿耀丰厂)、顺德鸿耀丰厂、顺德陈村妙茶香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妙茶香商行)。在妙茶香商行设立之前,李丽婵一直在家中照料家庭,没有职业、工作及收入。何德文向何耀英、李丽婵出借案涉借款,为两人共同经营的企业设立提供帮助,两人均共同分享了案涉借款所带来的利益。(三)李丽婵在本案庭审及(2016)粤0604民初12389号案庭审均确认,其于2015年2月18日向何德文偿还了2万元,该2万元是用于偿还案涉借款。显然,李丽婵已通过其行为表示对案涉债务予以追认。
二、李丽婵的陈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径行采纳李丽婵的陈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李丽婵辩称案涉借款用于何耀英向案外人支付的堕胎费用和补偿款,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李丽婵应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二)李丽婵的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虚假嫌疑,不可采信。李丽婵在一审庭审中称其是于2016年11月因离婚诉讼才知道何耀英向何德文借款之事,该陈述与(2016)粤0604民初12389号案庭审陈述“2015年何耀英母亲告知李丽婵,何耀英于2013年向何德文借款”存在前后不一致。
三、何德文作为债权人,其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案涉款项出借于禅城鸿耀丰厂注销及顺德鸿耀丰厂设立之时,李丽婵在此之前没有工作收入来源。何德文作为案涉款项的出借
人,有理由相信案涉款项在出借后是由何耀英、李丽婵用于日常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何德文作为出借人,已提供证据证实借款的用途,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支持何德文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何德文补充如下意见:李丽婵在一审庭审的时候确认2014年12月之前其一直在家照料家庭,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而涉案款项的出借时间是2013年3月22日。
李丽婵辩称,一、李丽婵从未向何德文借款,何德文诉称的借款情况与客观事实存在多处矛盾,其主张的借款情况并不属实。二、何德文无借款能力,本案实际上是何德文与何耀英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恶意损害李丽婵的合法权益。三、退一万步而言,何德文向何耀英转账的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丽婵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驳回何德文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李丽婵补充如下意见:2013年李丽婵没有在固定单位工作,但有租金收入和
分红,不需要向何德文借款来生活。李丽婵一家的经济条件比何德文一家的更加优越,不需要向何德文借钱。何德文称借款是用于鸿耀丰厂的经营,但其没有提供相关凭证证明案涉资金实际用于鸿耀丰厂,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何耀英、李丽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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