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解决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的主要做法
作者:邓小川 苟于强
房子产权到期怎么办来源:《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10期
        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土房管部门的一大难题,一方面是合法购房老百姓日益强烈的办证合理需求,另一方面是根源于开发建设各环节的不规范带来的无法办证情况。究其原因,既有开发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又有行政监管不到位和管理制度设计缺陷,也有部分购房众维权意识不足的问题。我市于2002-2003年集中开展了解决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的工作,其后采取“一事一报、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权证遗留问题。目前,累计解决了近700万平方米土地和1500万平方米住房的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化解了多年积累的突出矛盾, 得到了社会广泛好评。
        一、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合力推进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的处理
        重庆市委、市政府对解决“两证”遗留问题高度重视,2002年10月16日,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解决“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
使用证”)遗留问题,并随即成立了解决“两证”遗留问题申办工作临时办公室。事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在对全市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的基础上,加大政策研究力度,确立了处理“两证”遗留问题的原则、方式和措施。涉及主城区的,由所属各区分局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具体办理;远郊区县的,由所属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具体办理。
        (一)处理原则
        1.尊重事实,特事特办原则。已竣工出售但存在产权遗留问题的房屋,其客体违法性是肯定的。但其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应在建筑合法、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补救措施,尽量使其合法化。在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时,国土房管、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联合会审”的原则处理,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协调和配合。
        2.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原则。对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规费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部门督促其限期缴清,逾期不缴的,按照规定处理。同时,实行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的原则,对目前确无能力缴纳的,可采取挂账方式,并制订缴款计划,在保留追缴权的同时,各部门立即完善相应手续,国土房管部门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处理方式
        1.政府发文,社会公告,集中申请的启动模式。市政府以渝府发[2002〕82号文正式全面启动清理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工作,并在《重庆日报》、《重庆晨报》上发布《关于加快申报主城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的通告》。
        2.明确分工、划清职责、部门联动的办理模式。对属于申办范围内规划手续不齐备的房屋,由规划部门负责就其是否占规划道路、公共绿地、重要市政设施用地,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对属于申办范围内建设手续不齐备的房屋,由建设部门及所属部门组织质量检验,对不影响住用安全的房屋及时补办质检验证和备案手续;国土房管部门对属申办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时审批确权发证。
        (三) 处理措施
        1.对房屋已竣工众已入住但未通过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综合验收致使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采取规划、建设、消防、国土房管部门联合会审,国土房管部门依据联合审批表上的审查意见颁发房地产权证。
        2.对无开发建设单位申办房屋初始登记的无主项目,依法代为申请。若前期资料齐全,则采取由房屋买受人书面委托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或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中介公司,集中该项目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房屋买受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资料,填写登记申请书,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若前期资料不齐,则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直接对竣工项目进行质检会审,对不影响住用安全的,经联合审批后办理房地产权证。
        3.对开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联建单位存在纠纷,纠纷一方不提供相关资料影响验收及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由建设部门直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质检会审,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国土房管部门凭会审的质检备案材料和相关手续对已售房屋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对未售部分由建设部门提请有权机关暂停其销售、抵押登记,待纠纷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恢复办理相关手续。
        4.对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导致的一房多卖,已售房屋被抵押或查封冻结的,房屋买受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按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由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对房屋已被抵押,但未被查封冻结的,房屋买受人可与建设单位、抵押权人协商,采取用其他资产置换抵押方式,或由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解除抵押后,由实际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已批准列入破产计划企业的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如1989年7月13日前确因生产、居住需要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等永久性建筑,虽未办理用地、规划、质检等建房手续,但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也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进出道路的,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住用安全证明的方式办理,国土房管部门据此颁发房地产权证。
        6.对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土地出让金和规费的处理,采取规费征缴和办证分离的原则,对一次性缴清欠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规费确有困难的,开发建设单位向各征收部门申请,制定缴款计划,经审批同意后,准予挂账,完善相关手续后先行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主要做法
        一是统一思想,上下联动,狠抓落实。从市到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思想认识的高度统一是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根本。在各级部门认识统一下,市区上下联动,形成高效工作机制,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切实推动了清理工作。
        二是部门配合,各方协调,协同办理。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的处理涉及开发建设前期各
部门,通过与规划、建设部门共同制定《关于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会审程序,以及部门间协同工作等。同时,针对一房多卖、房地产标的上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案件,先后主动与金融部门协调83次、三级法院协调25次,得到了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市高院出台了渝高法[2002]218号、渝高法[2003]48号文件,有力指导各基层法院审理工作,对涉及房地产权证遗留案件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优先实现房屋买受人物权。
        三是情况清晰,政策到位,分类办理。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由来已久,在全面启动清理整顿工作前,通过摸清底数、明确情况、清晰思路,有针对性地分类制定政策,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原则,以保障众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从实际出发,灵活制定政策,合情合理合法处理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
        四是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有力。解决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工作由我局牵头办理,组织市级各部门和各区政府、部门,以及法院、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联合办理。在处理过程中,市区都做到有分管领导负责,有工作人员经办,有场地办公,有责任机制,有进度管理,有疑难杂症分析制度,有阶段工作总结汇报,强有力地推进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三、登记效力
        房地产遗留问题的集中清理,快捷有效化解了大量积压的社会矛盾,维护了成千上万户老百姓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在办理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执行程序和收取要件的非常规性,社会舆论对此种办理方式是否会引发诉讼,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存有疑虑。
        为此,我局积极主动与三级人民法院协调座谈反映,经双方达成共识,2007年6月,我局出台的《关于房地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7]404号)中对此种特殊方式办理的登记效力问题予以确认;2007年9月,市高院出台《在审判工作中适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所涉及相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07]214号),明确指出此种方式是采取的特殊措施,对以此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下步工作思路
        我市于2002-2003年集中开展解决“两证”遗留问题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按照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此后有关“两证”的处理问题,由国土房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建设、消防等部
门参照渝府发[2002]82号文件精神,采取“一事一报、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处理。近十年来,通过各方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市解决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获得来自社会认可。但自2007年起又不断有购房人(被拆迁安置人)及企事业单位通过信访、市长信箱、网络媒体等方式反映办不了房地产权证。尤其是《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以来,社会各界对物权的保护意识增强,反映尤为强烈。为此,我们拟定下步工作思路。
        一是建立健全“黑名单”管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承诺的开发企业建立“黑名单”管制制度,用强制手段强化惩处效果。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对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承诺的开发企业建立黑名单,并在主流媒体上予以公示;同时,各部门按各自职责禁止其再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二是启动问责制度。对辖区内出现重大违规建设行为,或因职能部门督促不力导致的建设项目完工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备案、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等重大后果的,应对当地区县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行政问责。
        三是建立新建房屋权属登记追踪催办曝光机制。国土房管部门对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加
强跟踪监管,对竣工交房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项目,通过催告程序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履行申请办证义务。对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由登记机构在公开媒体上予以披露。
        马志刚/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