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武、王冠学与殷喜龙、薛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宁04民终1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睿石磊杨忠清 
【审理法官】高睿石磊杨忠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冠武;王冠学;殷喜龙;薛斌;王孙兰 
【当事人】王冠武王冠学殷喜龙薛斌王孙兰 
【当事人-个人】王冠武王冠学殷喜龙薛斌王孙兰 
【代理律师/律所】马宁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邓亚民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宁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邓亚民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宁邓亚民 
【代理律所】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冠武;王冠学 
【被告】殷喜龙;薛斌;王孙兰 
本院观点】王冠武、王冠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冠武、王冠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冠武、王冠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王冠武、王冠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8:07:52 
王冠武、王冠学与殷喜龙、薛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王学兵 孙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民终1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冠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冠学。
     王冠武、王冠学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喜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民,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薛斌。
     原审被告:王孙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冠武、王冠学因与被上诉人殷喜龙、原审被告薛斌、王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冠武、王冠学于2020年3月27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冠武、王冠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冠武、王冠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王冠武、王冠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高 睿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杨忠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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