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黑02民终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英新李磊董铭
【审理法官】谢英新李磊董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立军;孙宁军;曲树强;邹桂娟
【当事人】王立军孙宁军曲树强邹桂娟
【当事人-个人】王立军孙宁军曲树强邹桂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立军
【被告】孙宁军;曲树强;邹桂娟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立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王立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21:25
王立军、孙宁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民终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宁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树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桂娟。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立军因与被上诉人孙宁军、曲树强、邹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5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立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王立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谢英新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董 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王学兵 孙宁书记员 李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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