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0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9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
【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学;王兵;盐城隆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学王兵盐城隆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金学王兵
【当事人-公司】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隆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王学兵 孙宁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金学;王兵;盐城隆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海尔家居公司将长春恒大都市广场首期楼室内精装修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隆兴达公司,隆兴达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王兵,刘金学是王兵雇佣的水电班组组长。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海尔家居公司将长春恒大都市广场首期楼室内精装修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隆兴达公司,隆兴达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王兵,刘金学是王兵雇佣的水电班组组长。因王兵与刘金学之间存在劳务关系,鉴于王兵、隆兴达公司对欠付刘金学的劳务费数额没有异议,本院对劳务费的数额予以认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劳社部下发的通知,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建设领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裁判本案并无不当。因海尔家居公司与隆兴达公司并未进行最终结算,原审判令海尔家居公司在欠付隆兴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先行垫付劳务费正确。海尔家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由上诉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2:08:3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春恒大都市广场3-4号楼室内装修工程由海尔家居公司承包,海尔家居公司与隆兴达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隆兴达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王兵。刘金学是王兵雇佣的瓦工班组组长。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12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庭审中,刘金学出具《三号楼瓦工班组暂估产值》一份,载明:“三号楼瓦工总产值暂估1500000元已付1250000元”,有王兵签字捺印,并有“长春恒大项目部刘学华”签字。2017年9月28日,隆兴达公司出具《长春恒大都市广场3/4号楼各劳务班组尾款付款处理意见》一份,载明:根据分包班组提供的相关工程数据,因王兵未与我司进行结算,现对分包班组的工程尾款处理意见如下:先根据王兵提供的产值、付款依据比例金额先进行支付,2017年9月30日支付完成。2017年10月30日前此项目各分包班组和王兵到沈阳海尔分公司进行核对账款,以海尔、隆兴达、王兵,此项目现场施工分包班组核对后的结算数据为依据签字确认,账目核对清楚后针对于此项目分包班组的工程尾款于2017年11月17日前支付完成。该处
理意见有刘金学等签字,并盖有隆兴达公司公章。庭审中,刘金学提交《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为2018年7月5日,会议主题为长春恒大都市广场3-4室内精装修工程款事宜。会议纪要记载该会议参与人有“海尔家居王刚、王崑哲、戴坤,隆兴达公司刘鑫、郝美玲、冯志勇,班组王兵、刘金学(瓦工代班)、王德根(油工代班)、孙佰青(水电代班)、郝波(瓦工代班)、王祥阳爱人(上午在,下午不在)、林绍勇”等。并记载有下列事项:“1.本次隆兴达借款给王兵支付凭证依据前期隆兴达刘学华、王兵签字确认的产值部分工程扣除代班组2.5%质保金进行支付;2.并对王兵拖欠各代班施工工费,由王兵从盐城隆兴达劳务公司借款进行支付,借款明细支付……4某楼大白工王德根58000元;3.针对余款及质保金部分,待海尔家居与隆兴达、隆兴达与王兵、王兵与各班组全部结算后,余款及质保金在2019年5月30日前由海尔家居支付给隆兴达,在2019年6月30日前由隆兴达支付给王兵,由王兵给各代班进行支付(或由王兵授权隆兴达进行代付);4.王兵承诺此项目后期所有工人不再到长春恒大、青岛海尔、盐城隆兴达及各地监事部门讨薪;5.隆兴达已支付工程款及借给王兵工程款总额,后期如有超付,由王兵进行全额退还,并承担隆兴达损失,同时隆兴达保留对王兵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6.截止今天隆兴达已在回款额严重不足情况下垫资借款给王兵解决工人工资支付事宜,海尔家居后续不再以长春恒大任何事宜扣押江苏尚地
及隆兴达其他所有项目在海尔家居账户工程款”。该会议纪要有郝美玲、刘鑫、冯志勇、孙佰青、刘金学、王德根、林绍勇、王兵、郝波签字。至起诉前,海尔家居公司、隆兴达公司、王兵并未在会议纪要约定期限内向刘金学支付“质保金”。海尔家居公司未与隆兴达公司进行结算,隆兴达公司亦未与王兵进行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王兵自隆兴达公司承包工程项目后,为完成工程雇佣刘金学从事瓦工工作,刘金学提供劳务,工资由王兵与刘金学结算,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现刘金学已完成约定的劳务活动,王兵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且依照约定,“质保期”已过,王兵应将作为“质保金”扣留的劳动报酬支付给刘金学。长春恒大都市广场3-4号楼室内装修工程由海尔家居公司承包后,海尔家居公司与隆兴达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隆兴达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王兵,王兵并未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应可认定,王兵系涉案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关于劳动报酬数额,结合刘金学庭审中举证的《三号楼瓦工班组暂估产值》及各方形成的《会议纪要》,应为1500000元×2.5%=37500元,隆兴达公司、王兵对该数额亦无异议,故对刘金学主张的数额不持异议。关于责任主体。庭审中,隆兴达公司对承担连带责任无异议,且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隆兴达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兵,因此,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又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海尔家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因此,应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综上所述,刘金学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原审判决:一、王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金学劳动报酬37500元;二、隆兴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王兵、隆兴达公司未能如期给付刘金学劳动报酬37500元,由海尔家居公司在欠付隆兴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先行垫付;四、驳回刘金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隆兴达公司与王兵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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