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江军、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30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亓灿新叶楠楠高晓敏 
【审理法官】亓灿新叶楠楠高晓敏 
【文书类型】王学兵 孙宁裁定书 
【当事人】毕江军;王萍 
【当事人】毕江军王萍 
【当事人-个人】毕江军王萍 
【代理律师/律所】刘增江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增江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增江 
【代理律所】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毕江军 
被告王萍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毕江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8:40: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和老伴孙恩田有三个儿女,分别是孙户侠、孙宏波、孙娟侠。原告的老伴孙恩田曾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韩城电厂(以下简称韩城电厂)职工,孙恩田从韩城电厂退休后,被告孙户侠接替了父亲在电厂的工作。2006年孙恩田去世后,原单位韩城电厂向原告发放有遗属津贴,在2009年前该遗属津贴为现金发放,2009年3月以后,改为银行转账,将该遗属津贴转至户名为柏文娥的建行账户上。截止2018年4月左右,该遗属津贴一直由被告孙户侠支取,被告孙户侠称用于原告的日常生活开支。2018年4月左右,原、被告因矛盾越来越大,被告孙户侠就将该卡交于原告柏文娥。自遗属津贴发放以来,原告方主张数字为52680元,庭审中原告方将数字调整为50620元。被告孙户侠从领取遗属津贴到将银行卡交给原告柏文娥期间,被告孙户侠因赡养原告而花费的费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费用数字,因该花费跨度时间长,并且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原、被告双
方意见分歧又巨大,该具体费用本院亦无法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被告系母女关系,自2006年被告领取原告的遗属津贴后,至2018年4月双方未发生争议,在2018年4月发生矛盾后,原告遂于2019年7月以不当得利案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本案的实质为被告在赡养原告的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与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本质区别。原告提供证据能证明被告替其领取了遗属津贴,但不能证明被告据为己有,故对原告要求返还遗属津贴之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的争议可另案处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柏文娥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利用上班之便,领取了上诉人遗属补助金共计50620元。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费用用于上诉人生活;另外,上诉人一直随儿子生活,且上诉人一直有劳动能力,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将
该笔费用用于上诉人日常生活与事实不符。2、一审中,被上诉人承认其父在陕西三秦能源生发电有限公司入股30000元,入股使用案外人马英仓名义。该股份已被被上诉人退股,退股费用被被上诉人领取。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柏文娥提供蒲城县孙镇焦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本组70名村民签字证明,证明上诉人柏文娥以土地收入及打零工为生活来源。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依法不予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柏文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毕江军、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民终30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江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江,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毕江军因与被上诉人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4民初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江军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毕江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亓灿新
审判员  叶楠楠
审判员  高晓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苗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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