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孙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7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50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付兴 
【审理法官】刘付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孙荣兵;戴红伟;安徽誉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吕龙江;中国电建市政集团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孙荣兵戴红伟安徽誉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吕龙江中国电建市政集团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荣兵戴红伟吕龙江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安徽誉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集团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秀红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范鹏飞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唐曙安徽君聚律师事务所  王学兵 孙宁
【代理律师/律所】王秀红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范鹏飞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唐曙安徽君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秀红范鹏飞唐曙 
【代理律所】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安徽君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被告】孙荣兵;戴红伟;安徽誉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吕龙江;中国电建市政集团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 
【本院观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其与孙荣兵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0:26:0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孙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民终50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
     负责人:朱文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红,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荣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红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誉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RA5T4T。
     法定代表人:徐明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龙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市政集团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某某包河互联网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303582D。
     法定代表人:黄匡曦,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曙,安徽君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南岳西路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80138734R。
     负责人:杨扬,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荣兵、戴红伟、安徽誉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吕龙江、中国电建市政集团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
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9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其与孙荣兵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刘付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新鹏
书记员乔思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