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王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12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亚超陈光应李强 
【审理法官】徐亚超陈光应李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王洪彬;陈勇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王洪彬陈勇 
【当事人-个人】王洪彬陈勇 
【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泰 
【代理律所】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被告】王洪彬;陈勇 
【本院观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判决是否合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判决是否合理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年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伤残系数得出的数额,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判赔的问题。被上诉人王洪彬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根据王洪彬伤残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
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8:38: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4日,王洪彬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车沿商丘市凯旋路西侧路西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至凯旋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北20米时与陈勇驾驶鲁R×××某某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洪彬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商丘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勇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洪彬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洪彬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共计住院114天,支付医疗费、检查费共计98922元。经鉴定,王洪彬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洪彬支付鉴定费700元。王洪彬长女王某于2004年7月7日出生、次女王某1于2014年2月21日出生、长子王子赫于2017年1月19日出生。王洪彬的父亲王新魁于1944年12月4日出生、母亲豆秀兰于1945年8月26日出生,王新魁与豆秀兰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另查明,鲁R×××某某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在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太平保险公司已向王洪彬垫付医疗费10000元。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74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989元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为39522元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王洪彬人身损害,交管部门认定陈勇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洪彬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对王洪彬的经济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王洪彬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王洪彬应获得赔偿的数额为:医疗费98922元;伙食补助费:50元天×114天=5700元;营养费:20元天×114天=2280元;护理费:39522元年÷365天×114天=12344元;误工费:39522元年÷365天×178天=19274元;交通费2280元;残疾赔偿金:31874元年×20年×10%=637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989元年×(父5年+母6年)×10%÷3人+20989元年×(长女3年+二女13年+长子16年)×10%÷2人=4127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49526元。上述损失由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在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49526元-120000元)×30%=38858元。合计赔偿158858元,扣除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应赔偿1488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
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洪彬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8858元;二、驳回王洪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元,由陈勇负担1770元,由王洪彬负担11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11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被扶养人生会费不合理,计算方式错,每年最高抚养费限额应为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伤残系数。2.事故认定书写明被上诉人王洪彬醉酒驾驶且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综上所述,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王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4民终12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苏州河畔花园小区第某某某某某某。
     负责人:吴立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勇。王学兵 孙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因
与被上诉人王洪彬以及原审被告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1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梅,被上诉人王洪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泰以及原审被告陈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11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被扶养人生会费不合理,计算方式错,每年最高抚养费限额应为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伤残系数。2.事故认定书写明被上诉人王洪彬醉酒驾驶且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