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畅与冯净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璐 
【审理法官】田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畅;冯净凌 
【当事人】周畅冯净凌 
【当事人-个人】周畅冯净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畅 
【被告】冯净凌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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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冯净凌为证明与周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提交了转账记录,周畅亦认可收到款项,故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周畅上诉称因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纠纷,冯净凌同意以本案债权予以抵销,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冯净凌亦否认存在抵销之约定,故周畅该项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周畅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其可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周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周畅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6:43: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净凌与周畅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2日通过支付宝向周畅转账15000元。庭审中,冯净凌陈述该笔转账系因周畅需要偿还信用卡向其的借款。其于当日在支付宝借呗提取现金15000元后出借给周畅的。2020年10月12日其还清了借呗,因为系分期还款,产生了利息,故要求周畅偿还借款及利息。周畅认可收到冯净凌的转账15000元,但不认可是借款,称转账发生没有原因。且在转账发生后,案外人席子健将其打了,答应给其2万元,冯净凌同意本案的15000元抵赔偿款,现在还差5000元未赔偿。冯净凌不认可双方协商过15000元抵赔偿款的事实,且表示不同意用15000元抵赔偿款。冯净凌为证明15000元系周畅向其的借款,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在2020年9月30日的聊天记录中,冯净凌发送:“这是我借给你的”“不是给你的”,周畅回:“恩”。且在此之前,冯净凌多次向周畅发送催要15000元的消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冯净凌通过支付宝向周畅转账15000元且提交了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周畅认可收到冯净凌支付宝转账的15000元,否认系向冯净凌借款,但对于转账的原因没有陈述清楚,且未提交证
据证明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故一审法院对于周畅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畅应偿还冯净凌15000元。对于冯净凌要求周畅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冯净凌要求周畅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冯净凌以其款项来源为支付宝借呗,有分期还款的利息为由主张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周畅辩称,冯净凌同意用该15000元抵案外人席子健应该给其的赔偿款,但冯净凌予以否认,周畅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于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周畅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周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冯净凌借款15000元;二、驳回冯净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周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畅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冯净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于周畅所提交的证据并未进行辨证,判决中“被告辩称,冯净凌同意用该15000元抵案
外人席子健应该给其对赔偿款,但冯净凌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周畅提交了关于被周畅同意赔偿的视频作为证据,但所做判决中却说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这样的所做出的判决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综上所述,周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失公平,为维护周畅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周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周畅与冯净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43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净凌。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畅因与被上诉人冯净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畅,被上诉人冯净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畅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冯净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于周畅所提交的证据并未进行辨证,判决中“被告辩称,冯净凌同意用该15000元抵案外人席子健应该给其对赔偿款,但冯净凌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周畅提交了关于被周畅同意赔偿的视频作为证据,但所做判决中却说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这样的所做出的判决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综上所述,周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失公平,为维护周畅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何琳 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