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莉、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42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宏邰本海胡晓峰
【审理法官】徐宏邰本海胡晓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莉;陈军;易林林
【当事人】黄莉陈军易林林
【当事人-个人】黄莉陈军易林林
【代理律师/律所】李冰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冰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冰
【代理律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莉
【被告】陈军;易林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黄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9:28:46
黄莉、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民终42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林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莉因与被上诉人陈军、易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莉未能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徐 宏
审判员 邰本海何琳 陈坤
审判员 胡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明乐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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