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林丽案(慈公(白)行罚决字[2021]0295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慈公(白)行罚决字[2021]02957号
【处罚日期】2021.06.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朱林丽
朱彩灵【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4:4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底,朱林丽在老乡黄**的诱导下,通过陌陌聊天软件添加了王**,朱林丽假借谈恋爱之名于2021年6月2日骗取王**给其购买了价值164元人民币的榴莲,后黄**在朱林丽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假借房租不够、水电费不够等理由骗取王**转账300元、164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林丽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慈溪市公安局民警送慈溪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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