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朱培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皖17民终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进刘玉管杨似友 
【审理法官】程进刘玉管杨似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冯合意;朱培灵;朱金友 
【当事人】冯合意朱培灵朱金友 
【当事人-个人】冯合意朱培灵朱金友 
【代理律师/律所】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培会 
【代理律所】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冯合意 
【被告】朱培灵;朱金友 
【本院观点】对朱培灵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根据朱培灵的主张,本案借款包括两部分,即现金借款121500元,转账借款328500元。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违约金过错合法性诉讼请求书面审理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朱彩灵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朱培灵的主张,本案借款包括两部分,即现金借款121500元,转账借款328500元。结合银行取款记录、转账记录、借条、还款计划以及朱金友一审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以确定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合法明确清晰,朱金友应承担还款责任。冯合意虽上诉称朱金友借款用于赌博,并且已经归还借款4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时朱金友也未以此理由提起上诉,因此冯合意的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虽然朱金友是以个人名义向朱培灵借款,但从资金流向上看,朱培灵通过其妻子刘来玉账户将328500元款项汇至冯合意账户,由此可知冯合意对该笔328500元借款应为明知并以共同的意思表示实际参与。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该笔328500元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冯合意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金借款121500元由朱金友个人于2012年9月10日所借,该债务已经超出朱金友、冯合意居住地东至县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虽然朱培灵举证朱金友于2014年3月24日成立安徽森金林农有限责任公司,但时间间隔超一年半,不能据此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的规定,现金借款121500元应认定为朱金友的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冯合意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9)皖172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  二、朱金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培灵借款本金121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2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朱金友、冯合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朱培灵借款328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其中78500元的本金利息从2012年11月10日起,25万元的本金利息从2012年12月4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驳回朱培灵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冯合意负担2173元,朱培灵负担58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15: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从2012年9月开始,朱金友陆续向朱培灵借款。2016年10月5日,朱金友出具一份借条给朱培灵,载明:今借到朱培灵本金4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利息按月息三分计算,(2012-2015)年利息按三年整计算。同日,双方还约定还款计划: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还款150000元整,2017年清明节之前还款300000元,逾期
不还承担20%违约金,利息分期分批偿还。另查明,朱金友和冯合意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1月17日登记离婚。本案的借款发生在朱金友和冯合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朱金友向朱培灵借款4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朱金友逾期未偿还借款,朱培灵主张其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朱培灵要求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未超出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朱金友借款中有一部分是通过转账打入到冯合意本人的账户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冯合意关于其对借款不知情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冯合意辩称朱金友借款用于赌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朱培灵要求冯合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朱金友和被告冯合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朱培灵借款本金450000元,并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朱金友、
冯合意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冯合意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朱培灵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2012年被上诉人朱培灵向上诉人的银行卡转账,并不能证明此款为上诉人所借。一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上诉人也未出具借条和事后追认;2.2016年10月5日,朱金友向朱培灵借款并出具借条,属于朱金友的个人行为,上诉人并不知情,且上诉人也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3.朱金友向朱培灵借款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开支,且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被上诉人一审也未举证证明此借款用于上诉人和朱金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4.朱金友嗜赌如命,而被上诉人明知朱金友借款用于赌博仍出借款项,违反法律规定,其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5.一审庭审过程中,朱金友承认此款用于赌博,但法院未予记录,违反庭审规则;6.被上诉人一审审理期间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朱金友已经归还4万元的事实;7.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冯合意、朱培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7民终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合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培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金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合意因与被上诉人朱培灵、原审被告朱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9)皖172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冯合意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朱培灵的一审诉讼
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2012年被上诉人朱培灵向上诉人的银行卡转账,并不能证明此款为上诉人所借。一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上诉人也未出具借条和事后追认;2.2016年10月5日,朱金友向朱培灵借款并出具借条,属于朱金友的个人行为,上诉人并不知情,且上诉人也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3.朱金友向朱培灵借款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开支,且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被上诉人一审也未举证证明此借款用于上诉人和朱金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4.朱金友嗜赌如命,而被上诉人明知朱金友借款用于赌博仍出借款项,违反法律规定,其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5.一审庭审过程中,朱金友承认此款用于赌博,但法院未予记录,违反庭审规则;6.被上诉人一审审理期间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朱金友已经归还4万元的事实;7.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