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指导意见
为妥善安置怒江中下游(云南省境内)水电工程移民,促进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怒江和澜沧江上游云南省境内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规划有关问题的请示》(云移局〔200875号)及审批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和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涉及地区的实际,提出移民安置指导意见。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境内怒江干流水电工程农业移民的安置,非农业移民的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怒江中下游河段水电开发移民安置任务
(一)怒江中下游河段水电开发前景
根据《怒江中下游水电规划报告》,怒江干流中下游河段十三级水电开发方案总装机容量2132
0MW,年发电量1029.6亿kW·h,其中云南省境内十一个梯级电站总装机容量15520MW,年发电量约768亿kW·h。推荐近期开发的马吉、亚碧罗、六库、赛格“一库四级”水电站规划总装机容量7180 MW,年发电量342亿kW·h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怒江是全国重点建设的十三大水电基地之一,六库和赛格电站被列为“十一五”重点开工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怒江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243号)对怒江水电开发提出了要求,“同意规划建设六库水电站”、“继续做好怒江开发的相关工作”、“以‘一库四级’为重点,完善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方案”。 怒江干流中下游河段水电开发,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西电东送”、“云电外送”和建设我省电力支柱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怒江水电资源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减排温室气体,保护生态环境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早日实现当地居民脱贫致富,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起到关键的作用。
(二)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任务
怒江中下游河段云南省境内十一个梯级电站建设征地涉及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福贡县、泸水县,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保山市隆阳区、龙陵县、施甸县,临沧
市永德县、镇康县等4个市(州),共9个县(区)。工程建设共占用陆地面积约150km2,其中耕地面积约8.4万亩,规划移民安置人数约7.1万人,其中农业生产安置人口约5.7万人。 怒江水电工程移民主要集中在怒江州,移民安置人数约5.5万人,其中农业生产安置人口约4.1万人,工程建设涉及搬迁的1个县城和11个集镇均属怒江州;其次为保山市,移民安置人数约1.5万人(基本为农业人口);大理州和临沧市相对较少,移民安置人数均在1000人以下。 怒江中下游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特殊,社会发育程度相对较低,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移民总量不大,但相对集中。贡山县、福贡县和泸水县三县移民安置人数占各县总人口的比例分别达55%水利水电工程就业18%12%。二是耕地资源匮乏,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所涉及移民安置任务最重的怒江州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不具有大规模采取“以土为本、以农安置”方式安置移民的土地资源条件。三是少数民族区域性强,外迁安置难度大。本区域内以居住较独特的少数民族为主,移民中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达80%以上,其中怒江州是全国唯一的傈僳族自治州,贡山县是全国唯一的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四是基础设施薄弱,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怒江州城镇化水平低、产业规模小、居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是全国最贫困的地区之一。
二、移民安置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移民安置的指导思想
移民安置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移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培育发展移民区特优势产业,使移民生产和就业有门路,促进移民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速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
(二)移民安置的基本原则
1、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超过原有水平,与当地居民协调发展。
2、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多种安置方式并举,充分听取移民意见,保障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民风民俗及生产、生活习惯。
3、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根据安置区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移民安置应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4、遵循可持续发展,使移民安置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促进怒江流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移民安置总体目标
为移民建立以长效补偿为基础的基本生活保障机制,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使移民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或超过全省农民平均纯收入,移民生活超过搬迁安置前的水平;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较搬迁前得到改善;移民区和库区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保护。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四、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
在长效补偿的基础上,实行五种安置方式,享受统一后期扶持,培育发展特优势产业,采取八项措施,妥善安置移民。
(一)建立长效补偿机制 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货币形式逐月兑付给移民,实行长效补偿。 长效补偿标准随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移民长效补偿期限与电站运行期限相同。水电站运行终止时,通过整理恢复相应土地后,交由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移民户耕种使用,或为移民另辟生产就业门路。
(二)实行五种移民安置方式 移民在享受长效补偿基础上,根据当地资源和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补助费情况,实行以下五种安置方式。
1、农业生产安置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有偿流转,为移民配置一定数量的土地资源,结合移民安置区特优势产业发展规划,从事农、林、牧、渔等产业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