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川14民终1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筷子兄弟解散
【审理法官】蹇峰毕旭齐唐部
【审理法官】蹇峰毕旭齐唐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敏;眉山市东坡区老根聚地夜宵店
【当事人】何敏眉山市东坡区老根聚地夜宵店
【当事人-个人】何敏
【当事人-公司】眉山市东坡区老根聚地夜宵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敏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老根聚地夜宵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何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4:32:57
何敏、眉山市东坡区老根聚地夜宵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4民终1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东坡区老根聚地夜宵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二段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经营者:梁月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敏因与被上诉人眉山市东坡区老根聚地夜宵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敏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何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蹇 峰
审判员 毕旭齐
审判员 唐 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雅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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