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鹏案(杭钱塘公(白)行罚决字[2022]0108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钱塘公(白)行罚决字[2022]0108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2.06.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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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谢志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5:04
处罚名称 | 谢志鹏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钱塘公(白)行罚决字[2022]01086号 |
被处罚对象 | 谢志鹏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中旬的某一天,谢志鹏与应某某于拱墅区现代名苑*幢*单元*室吸食。2022年5月16日,谢志鹏与陆某某杭州市***滟澜星座*室吸食。民警于2022年5月31日提取谢志鹏的毛发与尿液,并聘请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谢志鹏的毛发与尿液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所送谢志鹏的头发(根部1cm)中检出甲基,所送谢志鹏的尿液中未检出甲基。谢志鹏的行为已构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谢志鹏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02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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