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2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昊彧吕庆龙李震
【审理法官】吴昊彧吕庆龙李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李景智;李洋;杨汉杰;宿州市埇桥区金果百货超市;宿州市埇桥区汇艺广告设计制作部
【当事人】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李景智李洋杨汉杰宿州市埇桥区金果百货超市宿州市埇桥区汇艺广告设计制作部
【当事人-个人】李景智李洋杨汉杰
【当事人-公司】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金果百货超市宿州市埇桥区汇艺广告设计制作部
【代理律师/律所】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丁霄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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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筷子兄弟解散孙云鹏丁霄王某某张娟
【代理律所】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
【被告】李景智;李洋;杨汉杰;宿州市埇桥区金果百货超市;宿州市埇桥区汇艺广告设计制作部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4:18:07
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李景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民终2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南。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霄,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智。
法定监护人:吕增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恒辉。
原审被告:李洋。
原审被告:杨汉杰。
原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金果百货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北路火车站对面。
经营者:张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汇艺广告设计制作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办事处西关兴福寺三巷5号。
经营者:曹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景智、原审被告李洋、杨汉杰、宿州市埇桥区金果百货超市、宿州市埇桥区汇艺广告设计制作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吕庆龙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张猛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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