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超案(杭下公(长)行罚决字[2021]0234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下公(长)行罚决字[2021]0234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筷子兄弟解散2021.09.0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下城区
【处罚对象】王智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4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04日09时30分许,我局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某号某公寓楼门口抓获王智超。后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成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智超的头发(发根端3厘米以内)和唾液中均含有ADB-BUTINACA。王智超自述于2021年9月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某号某公寓室内以吸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上头”烟油,其对吸食含有合成素类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另查明,王智超系初次吸食、、、、外的其他少量,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智超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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