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卸光殴打他人案(衢柯公(石)行罚决字[2022]0072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衢柯公(石)行罚决字[2022]00724号
筷子兄弟解散【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6.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柯城区
【处罚对象】郑卸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7:26
处罚名称 | 郑卸光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衢柯公(石)行罚决字[2022]00724号 |
被处罚对象 | 郑卸光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23日11时许,郑卸光行至***州市下城区***九扬烟酒贸易店门口时遇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驻***工作组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后因信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刘某劝郑卸光上车沟通,随即双方发生拉扯,郑卸光遂用手中一只金属保温杯将刘某右眼部位砸伤。2022年6月24日,经衢州市柯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郑卸光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郑卸光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衢州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石梁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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