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信、计永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黑05民终8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利国武春花陈洋洋
【审理法官】杨利国武春花陈洋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忠信计永彬张一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吕忠信计永彬张一坤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春敏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春敏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车继铃个人简介【代理律师】张春敏
【代理律所】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忠信
【被告】计永彬;张一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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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吕忠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4:34:46
吕忠信、计永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5民终8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忠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敏,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永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一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东侧双大紫园某某楼办公-110。
负责人:陈国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公司,住所地集贤县保卫路东建委供销处住宅楼203(某某)、205号。
负责人:李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东,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忠信因与被上诉人计永彬、张一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21)黑0521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忠信未能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上诉费交纳通知单,但其未在通知单要求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吕忠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杨利国
审 判 员 武春花
审 判 员 陈洋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明伦
书 记 员 王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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