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康泳、徐忠海等与李桂兰、秦蕴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吉02民终1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洁孙伟于福超 
【审理法官】李洁孙伟于福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康泳;徐忠海;孙平龙;李桂兰;秦蕴芳;凌月峰;林玉琴;怀志;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孙康泳徐忠海孙平龙李桂兰秦蕴芳凌月峰林玉琴怀志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康泳徐忠海孙平龙李桂兰秦蕴芳凌月峰林玉琴怀志 
【当事人-公司】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淑芬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王源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淑芬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王源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淑芬王源 
【代理律所】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康泳;徐忠海;孙平龙 
【被告】李桂兰;秦蕴芳;凌月峰;林玉琴;怀志;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康泳、徐忠海、孙平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19:50:59 
孙康泳、徐忠海等与李桂兰、秦蕴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1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康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芬,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芬,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平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芬,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蕴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月峰。
     原审被告:林玉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立(系林玉琴之子)。
     原审被告:怀志。
     原审被告: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宏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黄伟明,该公司经理。
车继铃个人简介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康泳、徐忠海、孙平龙因与被上诉人李桂兰、秦蕴芳、凌月峰、原审被告林玉琴、怀志、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康泳、徐忠海、孙平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李洁
审判员    孙伟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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