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实施细则》
  一、推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自2019年6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适用于内地居民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类),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
  二是规范材料审核。1.对内地居民申请驾驶证的,在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时,只审核居民身份证,不再审核居住登记凭证。2.对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考领驾驶证的,仍按照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三是加强业务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总队、支队要建立异地考试业务研判机制,加强异地考试业务分析、预警、通报、核查,总队每月分析通报,支队每周分析核查。大队要加强对县级车管所考试业务监督管理。要重点关注异地人员考试量明显增加、异地
人员考试合格率偏高、驾校招生异地学员数量偏高、异地考领驾驶证后短期内转出数量偏多等情况,重点加强县级考试业务和社会考场考试业务监管分析,加大考场巡查检查力度,对异常问题及时核查、严格问责。
  二、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分科目考试
网上预约驾校考试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1.适用于办理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类)业务,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2.申请人在原考试地通过科目一、科目二或者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的,由本人向现居住地车管所申请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继续参加剩余科目考试。3.2019年5月31日前,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也适用该措施。4.对同一申请人,变更考试地业务仅允许办理一次。5.对申请人在原考试地已报名但尚未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重新报名考试,原报考信息系统自动注销,重新报考后仍可适用于变更一次考试地的措施。
  二是规范转入流程。转入地车管所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种类要求与第一条措施一致),核对考试次数、考试成绩等信息,制作申请表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重新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同时一并办理互联网用户转入。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以转出地车管所核发时间为准。
  属于驾校培训的,对申请人在转出地车管所已有科目二或科目三申请预约考试信息的,转入地车管所直接采集转出地培训驾校信息;申请人因未完成培训,在转入地继续报名学习的,同时采集转入地培训驾校信息。对申请人在转出地车管所没有科目二或科目三申请预约考试信息的,转入地车管所录入转入地培训驾校信息;申请人申报已在转出地完成培训的,可以向转出地确认后,不再录入转入地培训驾校信息。
  业务受理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到互联网服务平台预约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在转入地和转出地预约考试总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由转入地车管所制证归档。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先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
  三是规范转出流程。转入地车管所受理变更考试地业务后,信息系统自动将变更信息推送至转出地车管所。转出地车管所应及时下载变更信息,将已收存的申请资料及考试成绩表归档;对申请人在转入地未取得驾驶证的,可以按规定销毁档案。对因身体条件变化等原因注销驾驶证的,在转入地车管所销毁档案后,转出地车管所一并销毁档案。
  四是做好配套保障。1.部局组织升级综合应用平台,增加"变更考试地"业务模块,修改《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表》,各地要于2019年5月20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模拟测试,6月1日起
启用新的申请表。2.2019年5月底前,各地要协调财政部门实现考试费用分科目收取。对于因变更考试地,需要退还考试费的,要及时予以办理。3.要积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分科目培训与考试衔接工作,推动落实分科目培训、计时培训计时收费等要求,及时解决众反映的问题。4.转出地和转入地车管所要加强协作沟通,对出现的信息转递、核验等异常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及时处理问题,严禁因工作推诿导致众办事难、往返跑。
  五是加强业务监管。总队、支队要建立异地分科目考试监管机制,总队每月、支队每周分析本省(区、市)异地分科目考试转入转出的人数、驾校等情况,对存在转入转出人数明显异常、同一驾校短期内批量转入转出、转入考生来源地集中等情形的,要及时核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一律严肃问责。
  三、试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措施自2019年6月1日在全国统一实施,适用于内地居民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办理初次申领、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业务,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
  二是规范材料审核。1.对户籍地在本省(区)内的内地居民跨地市申请的,只审核居民身份证,不再审核居住登记凭证。2.对户籍地在省(区)外的内地居民申请的,审核居民身份证和本省(区)任一地市的居住登记凭证。3.对持有本省(区)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对持有外省(区)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5.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考领驾驶证的,仍按照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三是规范业务受理。对本地市辖区内没有大中型客货车考试场地的,申请人申请报考驾驶证的,车管所应当予以受理,科目二、科目三可以由总队统筹安排就近考试。
  四、扩大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试点
  一是加快推进实施。总队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2019年6月1日起,120个城市推行;2019年底前,其他地市全面推行;有特殊情况的,经总队确认后,最迟于2020年6月底前推行。总队要制定本省(区、市)推行进度安排和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底前报部局。
  二是做好配套保障。要抓紧做好经费、设备、人员等保障,确保软硬件配备到位,工作流程调整到位,业务人员培训到位。1.按照《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试点系统技术要求》,配置高拍仪、扫描仪、数据存储备份设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软硬件,做好系统运维安全保障。2.按照档案电子化管理要求,提前开展机动车档案电子化工作,对新注册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同步加快推进已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3.按照《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工作规范》要求,细化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对市级、县级、登记服务站等各类服务网点人员开展培训。4.2019年4月底前,120个城市要完成综合应用平台和互联网服务平台升级,启用车辆转籍专门模块;5月份,开展全流程业务模拟测试,确保业务正常办理。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车辆转出地、转入地总队、支队及车管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对电子化档案转递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与实车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响应、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最大限度便利众。1.对已试点城市之间车辆转籍的,除属于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转入地车管所严禁退档。2.对试点与非试点城市之间车辆转籍的,因试点地车管所未收存实物档案资料,再次转出时,转入地车管所不得因此退档,需要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已电子化的档案。
  四是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工作要求,严禁因两地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推诿扯皮导致众来回跑,严禁对信息系统异常、数据传输错误等不及时处置,推卸责任,造成众不便。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采购厂家品牌的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一经发现,严肃调查、严肃追责。
  五、实行摩托车全国通检和6年免检
  一是摩托车全国通检。摩托车跨省异地检验于2019年6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对申请人在摩托车登记地以外的省(区、市)办理检验的,不再出具、审核异地检验委托书;对之前已办理委托书尚未检验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不再审核收存。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允许跨省(区、市)异地申领检验标志。
  二是摩托车6年内免检。明确免检时间,对摩托车注册登记日期在2017年6月1日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3次的政策;登记日期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登记日期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2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登记日期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的,仍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检验,每年检验1次。要重点做好免检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检验日期提示告知。
  明确办理程序,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申领检验标志时,审核交强险(车船税)后,核发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检验。行驶证副页上不再签注检验有效期。
  明确适用车型,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5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检验。
  经商生态环境部,自2019年6月1日起,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同时免予环保检验。
  六、简化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1.该措施适用于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登记业务。2.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是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名称中包含"银行"字样,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参照适用。3.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是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包含"汽车金融"字样。
  二是简化申请资料。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合同、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对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印章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由省级或地市级公安交管车管部门一次性比对营业执照原件、公章式样,并留存影印件发放至每个业务办理网点用于办理业务时核对。严禁以原件审核或备案审查为由,设置门槛、增加条件、搞变相审批。
  三是推行银行代办。要利用专网服务系统,积极推行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设立登记服务站,代办抵押、解除抵押登记业务。车管所对代办的资料凭证电子信息复核后归档。
  四是推进信息联网。积极推动与银保监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免予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纸质资料,共享方式可以是联网核查或以加密数据存储设备交换。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在机动车档案目录资料中备注"联网核查",各地在转入时不得以没有纸质资料为由退档。
  五是严禁违规收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代办抵押、解除抵押登记全部免费,要在办事窗口公示免费办理,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取抵押费、代办费、服务费等费用,严禁设
置强制性消费项目。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的,一律退出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