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曾昭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3 
【案件字号】(2022)粤15民终6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小惠黄志勇叶剑亚 
【审理法官】朱小惠黄志勇叶剑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曾昭锋;曾庆喜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曾昭锋曾庆喜 
【当事人-个人】曾昭锋曾庆喜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 
【被告】曾昭锋;曾庆喜 
本院观点】上诉人平安保险海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海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53元,减半收取287.27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负担(已预交574.53元,应退还287.2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2:42:2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曾昭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5民终6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三环路北侧凤凰新城西南角丽枫酒店十楼。
     负责人:李福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雅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昭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庆喜。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海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昭锋、曾庆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152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保险海丰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曾昭锋、曾庆喜已达成和解为
由,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海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53元,减半收取287.27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负担(已预交574.53元,应退还287.2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朱小惠
审 判 员 黄志勇
审 判 员 叶剑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松林
书 记 员 陈乙漩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平安 歌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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