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康祥、陈忠炫、陈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17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俊刘善治沈珺莹 
【审理法官】张俊刘善治沈珺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蕾;翁康祥;陈忠炫;陈爱娇;陈良海 
【当事人】陈蕾翁康祥陈忠炫陈爱娇陈良海 
【当事人-个人】陈蕾翁康祥陈忠炫陈爱娇陈良海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陈翔的女朋友
【原告】陈蕾 
【被告】翁康祥;陈忠炫;陈爱娇;陈良海 
本院观点】原审被告陈忠炫、陈良海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合同第三人视听资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陈忠炫、陈良海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被上诉人翁康祥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个人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公证书、承诺书等证据,足以证明翁康祥与原审被告陈忠炫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上诉人陈蕾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一审判决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利息的问题,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陈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    二、陈忠炫、陈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翁康祥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款1.5万元,并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向翁康祥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1.5%为标准,自2018年9月15日起计至偿清款项之日止;    三、陈忠炫、陈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翁康祥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至偿清款项之日止;    四、陈忠炫、陈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翁康祥借款45675元及325元利息款,并以借款本金45675元为基数向翁康祥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1.5
%为标准,自2019年3月7日起计至偿清款项之日止;    五、陈忠炫、陈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翁康祥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9年5月20日起计至偿清款项之日止;    六、陈忠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翁康祥借款本金552600元及利息款47400元,并以借款本金552600元为基数向翁康祥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1.5%为标准,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至偿清款项之日止;    陈蕾对该552600元中的借款本金382600元(2019年7月27日借款5000元、7月29日借款45000元、7月30日借款332600元)及利息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对其余部分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利息款应当扣除陈忠炫已偿还的部分利息款3000元;    七、陈良海、陈爱娇应当在28万元的范围内对陈忠炫所负的上述第二至六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陈蕾、翁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0.2元,由上诉人陈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