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子毅擅自在人行道上摆放物品(共享充电宝)的案件(南综法罚决字〔2021〕第40050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南综法罚决字〔2021〕第40050号
【处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20修正)1842148300000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20修正)1842148350000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20修正)1842148350100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20修正)1842148350110
【处罚日期】2021.12.24
【处罚机关】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市南区
【处罚对象】王子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8 15:03:20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综法罚决字〔2021〕第40050号 | 南综法罚决字〔2021〕第40050号 | 南综法罚决字〔2021〕第40050号 | ||
案件名称 | 关于王子毅擅自在人行道上摆放物品(共享充电宝)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
吴亦凡被激光笔照射当事人 | 王子毅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4 00:00:00 | 处罚幅度 | 轻微 | ||
主要违法事实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当事人在市南区龙江路5号擅自在人行道上摆放物品(共享充电宝)壹台,用皮尺测量面积为零点零贰平方米。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当事人在市南区龙江路5号擅自在人行道上摆放物品(共享充电宝)壹台,用皮尺测量面积为零点零贰平方米。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当事人在市南区龙江路5号擅自在人行道上摆放物品(共享充电宝)壹台,用皮尺测量面积为零点零贰平方米。 | ||
行政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各种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和《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之规定。 | 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各种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和《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之规定。 | 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各种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和《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之规定。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人民币伍佰元整 | 人民币伍佰元整 | 人民币伍佰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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