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育 证 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二婚结婚证 ,户籍地为 ,政治面貌 ,与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为户籍地为 ,政治面貌 ,二人于 年 月 日结婚, 婚后于 年 月 日合法生育一男(女)孩,取名 。 本人为独生子女。该夫妇属初婚初育,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二人至今无计划外怀孕和生育、抱养子女,双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时间为 年 月 日,证号为 ,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14年5月29日以后所领取的一切奖励费,独生子女费已退回发放奖励费单位,从即日开始停发以后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现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生育二孩。
特此证明!
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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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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