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7 
【案件字号】(2019)闽03民终33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利强黄珊珊彭赵龙 
【审理法官】陈利强黄珊珊彭赵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某;薛某 
【当事人】陈某薛某 
【当事人-个人】陈某薛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陈某在收到一审法院《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4:57:31 
陈某、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终33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陈某在收到一审法院《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利强
审判员 黄珊珊
审判员 彭赵龙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林逸
书记员翁品晶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婚结婚证(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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