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4
【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8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玉玲汪粼陈虎
【审理法官】肖玉玲汪粼陈虎
二婚结婚证【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某1;郭某2;杜某
【当事人】郭某1郭某2杜某
【当事人-个人】郭某1郭某2杜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杜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负担50元,郭某1、郭某2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1、郭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4:18:32
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8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1、郭某2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杜某以案涉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杜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负担50元,郭某1、郭某2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1、郭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肖玉玲
审判员 汪 粼
审判员 陈 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静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
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