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4 
【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8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玉玲汪粼陈虎 
【审理法官】肖玉玲汪粼陈虎 
二婚结婚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某1;郭某2;杜某 
【当事人】郭某1郭某2杜某 
【当事人-个人】郭某1郭某2杜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杜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负担50元,郭某1、郭某2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1、郭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4:18:32 
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8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1、郭某2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杜某以案涉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杜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负担50元,郭某1、郭某2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1、郭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肖玉玲
审判员  汪 粼
审判员  陈 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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