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1、蔡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闽05民终10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金旺张兴裕康艳华 
【审理法官】郭金旺张兴裕康艳华 
二婚结婚证【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某1;蔡某2 
【当事人】蔡某1蔡某2 
【当事人-个人】蔡某1蔡某2 
【代理律师/律所】方龙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庄昶光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方龙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庄昶光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方龙庄昶光 
【代理律所】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蔡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蔡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蔡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5元,减半收取6627.5元,由上诉人蔡某1负担(多预交的6627.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3:54:08 
蔡某1、蔡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民终10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昶光,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某1因与被上诉人蔡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1以避免因双方纠纷对幼子造成伤害为由,自愿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蔡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5元,减半收取6627.5元,由上诉人蔡某1负担(多预交的6627.5元
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郭  金  旺
审 判 员 张  兴  裕
审 判 员 康  艳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邱妙菲书记员钟昭婷
附法律依据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