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8 
【案件字号】(2019)甘01民终47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稼耘张秉德张煜枫 
【审理法官】冯稼耘张秉德张煜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某;王某 
【当事人】郭某王某 
【当事人-个人】郭某王某 
【代理律师/律所】岳巍、王雨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鲁旭亮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岳巍、王雨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鲁旭亮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岳巍、王雨鲁旭亮 
【代理律所】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二婚结婚证【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上诉人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20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并表示愿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13:32:07 
郭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47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王某2,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20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并表示愿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冯稼耘
审判员  张秉德
审判员  张煜枫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冯照阳
书记员丁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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