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燚玲与杨毓东、马德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张冬玲资料(2020)苏03民终77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演亮曹辛单德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燚玲;杨毓东;马德巧;杨博;邢志清;高秀云 
【当事人】张燚玲杨毓东马德巧杨博邢志清高秀云 
【当事人-个人】张燚玲杨毓东马德巧杨博邢志清高秀云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燚玲 
【被告】杨毓东;马德巧;杨博;邢志清;高秀云 
【本院观点】张燚玲在(2016)苏0302民初3501号案件中主张原审被告向张燚玲借款597万元,因其无力承担诉讼费,先行起诉300万元,剩余债权另行起诉。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延期审理中止审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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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0:34:45 
张燚玲与杨毓东、马德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77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燚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毓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志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秀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燚玲与因与被上诉人杨毓东、马德巧、杨博、邢志清、高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3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燚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于2019年5月起诉被上诉人杨毓东、马德巧、杨博、邢志清、高秀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鼓楼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本案立案后长达14个多月,承办人许静既没有通知当事人开庭,也没有告知当事人长期不开庭的理由。直到2010年7月7日,法院才通知7月27日开庭。7月24日,上诉人因突发心梗、脑梗住院,27日上午开庭前,上诉人即委托他人将上诉人突发疾病住院的证明及请求延期审理的申请递送交给案件承办人许静,许当场情绪激动,恼羞成怒的说:“张燚玲这是想故意拖延开庭时间,我不管,庭照开”,拒绝接受上诉人提交的住院证明及延期开庭申请。上诉人无奈只能委托他人将上述材料交给立案庭,让他们转交承办人许静的庭长及分管院长。许静在张燚玲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情况,组织被告单方开庭,并于当日即下发了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可见其迫不急待,其背后的原因令人深思。
     二、关于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裁定书声称在审理中查明,张燚玲张燚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杨博出具的担保书与(2016)苏0302民初字3501号相同,且该案经重审已经驳回了起诉,二审已经维持,该事实和证据已经认定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本案不应就借款事实继续审理,应当将本案一并已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关于鼓楼法院(2016)苏0302民初字3501号,该案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被告杨毓东、马德巧、杨博不服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杨博给张燚玲出具的担保书是在张燚玲胁迫下写的。事实是:2016年7月1日,马德巧向北京朝阳管庄派出所报案称其子杨博被姓张的,管庄派出所当即与杨博联系上,不存在马德巧所称情形,已定求助类警情结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杨毓东、马德巧、杨博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企图,于2018年1月再次到管庄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多次到派出所缠闹,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被动立案侦查。同时被告杨毓东、马德巧、杨博以杨博给张燚玲出具的担保书是在张燚玲胁迫下所写为由申请再审。管庄派出所立案后,一直没有结果,本人多次主动到朝阳分局和管庄派出所反映实际情况,要求他们尽快依法结案,接待人员均称,经过侦查杨家报案没有事实根据,但杨家一直闹访,并表示马上就会撤案。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多年,上诉人也多次到朝阳公安去反映情况,向信访部门投诉,如果上诉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怎能不予处理该案经一些人的操作下,一、二审错误的驳回张燚玲的起诉。裁
定驳回起诉后,本人多次到鼓楼法院、徐州中院,江苏高院信访、举报。鼓楼法院承办人冯玉荣接访上诉人时,我问她认定我涉嫌犯罪有何证据,她说没有;那为什么认定我涉嫌犯罪,她说是我庭后认知的(有鼓楼法院接访笔录)。大家听听荒唐不荒唐上诉人已将鼓楼法院、徐州中院一些人枉法裁判的违法事实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案件正在处理之中,上诉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三、一审裁定适应法律错误。裁定书引用了多个法律条款,均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张燚玲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被告的借条,张燚玲的有转款凭证,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许静法官难道不懂法律即使公安机关最后认定杨博给张燚玲出具的担保是在胁迫下所写,那也是担保无效,难道被告借张燚玲的钱就不用还了何况现在公安机关还没有结论,上诉人是否构成犯罪也在待定状态,充其量也只能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中止审理。承办人许静枉顾事实、故意曲解法律,迫不及待的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鼓楼法院重审。
原告诉称     张燚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毓东、马德巧偿还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182万元(计算至2019年3月);2、杨博、邢志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燚玲向该院提供的证据:担保书一份,该担保书载明“杨博保证就杨毓东借款一事,杨毓东壹个月内与张燚玲联系,并自愿为杨毓东欠张燚玲借款担保叁佰万元。担保人:杨博”,担保人杨博签署日期系2016年7月1日。该证据与(2016)苏0302民初3501号相同。(2016)苏0302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毓东、马德巧、杨博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苏03民再7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该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该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苏0302民再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张燚玲的起诉。张燚玲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民再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燚玲基于杨博担保同一事实,重复主张要求杨博承担担保责任,在该事实和证据被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本案不应就借款事实继续进行审理,应当将本案一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燚玲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