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忠民与张萍、历凤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60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峰张建民张演亮
【审理法官】徐峰张建民张演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忠民;张萍;历凤玲(朱秀芬);朱申涛
【当事人】朱忠民张萍历凤玲(朱秀芬)朱申涛
【当事人-个人】朱忠民张萍朱申涛
【当事人-公司】历凤玲(朱秀芬)
【代理律师/律所】魏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伟
【代理律所】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忠民
【被告】张萍;历凤玲(朱秀芬);朱申涛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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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2 00:29:53
朱忠民与张萍、历凤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60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忠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历凤玲(朱秀芬)。
原审被告:朱申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忠民与被上诉人张萍、原审被告历凤玲、朱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3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忠民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冬玲资料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忠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张演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 丽
书 记 员 秦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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