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金兰、邓敏华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姓名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81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碧玉
【审理法官】王碧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汤金兰(THONG);邓敏华;麦朝锋;李君城;余恬;梁冠容;樊文泽;王宇;上官茂森;李文雄;杨蕾;聂松根;张亮东;肖顺凤
【当事人】汤金兰(THONG)邓敏华麦朝锋李君城余恬梁冠容樊文泽王宇上官茂森李文雄杨蕾聂松根张亮东肖顺凤
【当事人-个人】邓敏华麦朝锋李君城余恬梁冠容樊文泽王宇上官茂森李文雄杨蕾聂松根张亮东肖顺凤
【当事人-公司】汤金兰(THONG)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徐孟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梁结明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陈秋蓓广东同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孟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梁结明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陈秋蓓广东同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孟强梁结明陈秋蓓
【代理律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广东同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汤金兰(THONG)
【被告】邓敏华;麦朝锋;李君城;余恬;梁冠容;樊文泽;王宇;上官茂森;李文雄;杨蕾;聂松根;张亮东;肖顺凤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汤金兰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世纪云顶筹备组及其他业主代表侵犯其姓名权,并要求世纪云顶筹备组及其他业主代表停止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世纪云顶筹备组是由各发起人共同成立、在发起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业主大会设立筹备工作的非法人组织及临时性机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组织,并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列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据此,原审法院将世纪云顶筹备组列为本案被告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法院驳回汤金兰对世纪云顶筹备组的起诉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汤金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6:38:3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汤金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与理由:邓敏华、麦朝锋等人以世纪云顶筹备组的名义集体侵权,虽然世纪云顶筹备组于2019年4月25日到期,由大江涌社区居委会接管,但其印章、选票及文件等并没有销毁,主体并没有消灭,仍然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审法院认为世纪云顶筹备组是临时性筹备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支持汤金兰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汤金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汤金兰、邓敏华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81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金兰(THONG,KAMLAN)。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孟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结明,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邓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蓓,广东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麦朝锋。
原审被告:李君城(曾用名李京城)。
原审被告:余恬。
原审被告:梁冠容。
原审被告:樊文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蓓,广东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宇。
原审被告:上官茂森。
原审被告:李文雄。
汤灿资料 原审被告:杨蕾。
原审被告:聂松根。
原审被告:张亮东。
原审被告:肖顺凤。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金兰(THONG,KAMLAN)因与原审被告邓敏华、麦朝锋、李君城、余恬、梁冠容、樊文泽、王宇、上官茂森、李文雄、杨蕾、聂松根、张亮东、肖顺凤等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对世纪云顶雅苑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世纪云顶筹备组)的起诉的(2019)粤0104民初176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查。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汤金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与理由:邓敏华、麦朝锋等人以世纪云顶筹备组的名义集体侵权,虽然世纪云顶筹备组于2019年4月25日到期,由大江涌社区居委会接管,但其印章、选票及文件等并没有销毁,主体并没有消灭,仍然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审法院认为世纪云顶筹备组是临时性筹备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支持汤金兰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汤金兰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世纪云顶筹备组及其他业主代表侵犯其姓名权,并要求世纪云顶筹备组及其他业主代表停止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世纪云顶筹备组是由各发起人共同成立、在发起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业主大会设立筹备工作的非法人组织及临时性机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组织,并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列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据此,原审法院将世纪云顶筹备组列为本案被告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法院驳回汤金兰对世纪云顶筹备组的起诉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汤金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君
易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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