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萍、汤婵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赣行终2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江怀玉万进福谢丽萍
【审理法官】江怀玉万进福谢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晓萍;汤婵;钟世秋;喻品光;刘启虎;陈波;徐俊;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
汤灿资料【当事人】王晓萍汤婵钟世秋喻品光刘启虎陈波徐俊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晓萍汤婵钟世秋喻品光刘启虎陈波徐俊
【当事人-公司】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文煜
【代理律所】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晓萍;汤婵;钟世秋;喻品光;刘启虎;陈波;徐俊
【被告】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听证程序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晓萍等七人不服安源区政府作出《安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安源区后埠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是,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被撤销。根据征补条例第八、九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案涉地块的建设项目为旧城改造,经安源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属于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
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安源区政府提交的安源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安源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萍乡市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总图及局部图)、安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示意图、安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2019年该区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的证明、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源分局出具的关于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及规划说明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安源区政府拟定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及征求意见,对涉案征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保证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后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符合征补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案涉地段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属于棚户区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第二条中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确定。据此,棚户区改造的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且针对的是一定区域内的房屋而非某一处房屋。同时,案涉小区业主在2016年也向后埠街办事处反映该小区房屋地基下沉,墙缝开裂,地面砖破裂,房屋已有倾斜的问题。安源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该区2019年度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通过了该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案涉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是政府部门作出,而是没有任何评估资质的江西盛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且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因此程序违法。首先,制作案涉风险评估报告的江西盛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包括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其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由政府部门自行制作,被上诉人安源区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编制,并无不当。最后,法律法规亦未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据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上诉人提出的案涉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并未足额到位的问题,被上诉人二审期间补充提供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源支行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项目补偿资金1.46亿元在2019年3月27日已足额到位,并载明了账户名称。上诉人在二审质证时亦认可了该证据的三性。 综上,安源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晓萍、汤婵、钟世秋、喻品光、刘启虎、陈波、徐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9:16:0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王晓萍、汤婵、钟世秋、喻品光、刘启虎、陈波、徐俊系安源区后埠街朝阳路后埠小区如意园商铺产权人。2016年,如意园部分业主以及如意园业主委员会向安源区后埠街道办事处反映,因润达国际建设导致其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开裂,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尽快处理和解决。安源区后埠街道办事处将业主反映的情况上报萍乡市安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安源住建局)和安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源区政府)。2016年5月23日安源住建局提出处理意见,安源区政府批复同意了该处理意见,决定待安源区政府明确牵头单位,制定消除安全隐患方案后,组织实施。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安源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安源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对辖区内房屋进行征收的职权。王晓萍等七人所在如意园小区存在地基沉降、房
屋开裂和倾斜等安全隐患问题。为消除该片区房屋的安全隐患,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安源区政府决定对该片区进行改造并对片区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之公共利益目的。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晓萍等七人上诉请求:1.撤销(2019)赣03行初31号行政判决;2.撤销安源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安源区后埠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第一,如意园不属于棚户区,也不存在安全隐患。一方面,案涉后埠街神船岭地处安源区繁华地段,位于萍乡新地标——润达国际城市综合体中心区域,上诉人的商铺属于沿街旺铺。另一方面,案涉小区建筑密度合理,使用功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不存在设施缺失及老化现象,不属于棚户区。第二,案涉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出具的江西盛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安源区后埠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证明案涉项目具有合理性,风险可控。但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由政府部门作出,江西盛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评估资质,不是法定评估主体。2.案涉小区有很多业主反对拆迁工作。3.案涉风险评估未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三,案涉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并未足额到位。被上诉人让其下属部门财政局证明其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该证据并未能证明其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具体账户及资金存入的
时间,根本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资金状况符合规定。综上,被诉征收决定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王晓萍、汤婵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赣行终2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萍。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婵。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世秋。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品光。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启虎。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俊。
委托代理人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康峰,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尤,安源区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双,安源区政府办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王晓萍等七人因其诉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3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王晓萍、汤婵、钟世秋、喻品光、刘启虎、陈波、徐俊系
安源区后埠街朝阳路后埠小区如意园商铺产权人。2016年,如意园部分业主以及如意园业主委员会向安源区后埠街道办事处反映,因润达国际建设导致其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开裂,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尽快处理和解决。安源区后埠街道办事处将业主反映的情况上报萍乡市安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安源住建局)和安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源区政府)。2016年5月23日安源住建局提出处理意见,安源区政府批复同意了该处理意见,决定待安源区政府明确牵头单位,制定消除安全隐患方案后,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安源区政府启动后埠神船岭(润达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2018年11月7日,安源住建局发布《后埠神船岭(润达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公告》,拟对后埠神船岭(润达二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危旧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对拟征收房屋入户摸底调查。王晓萍等七人所有的房屋在该次拟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14日,安源住建局在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后,将调查摸底结果汇总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了公示。2018年11月23日,安源区召开后埠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对初拟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相关人员对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2018年11月25日,安源区政府对外发布《关于后埠街神船岭(润达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公众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根据被征收
人反馈的意见,安源住建局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对外公布。2019年2月,江西盛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安源区后埠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实施该项目具有合理性,可行性,风险可控。2019年3月6日,安源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源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提出稳步推进包括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内的13个棚户区改造项目。2019年3月22日,安源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源区后埠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意向协议书》《安源区后埠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审议稿)》《安源区后埠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奖惩方案》。2019年3月27日,安源区政府作出安征决字〔2019〕1号《安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安源区后埠神船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在征收范围所在地及《萍乡日报》上进行公告。征收决定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安源住建局,实施单位为安源区后埠街道办事处。补偿方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自签约起始日起至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给予住宅产权调换奖励及提前签约搬迁奖。同时还规定,被征收的非住宅(店铺)、公房和无合法手续的车库、杂屋不享受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奖励。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