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晓莲、刘恩华与龙子宁、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琼97民终14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畅符嘉华陈海珍
【审理法官】王畅符嘉华陈海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符晓莲;刘恩华;龙子宁;黄明亮
【当事人】符晓莲刘恩华龙子宁黄明亮
【当事人-个人】符晓莲刘恩华龙子宁黄明亮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符晓莲;刘恩华
【被告】龙子宁;黄明亮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符晓莲、刘恩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人:符晓莲,女性。 被上诉人:龙子宁,男性。 被上诉人:刘恩华,男性。 被告:黄明亮,男性。 上诉人符晓莲因与被上诉人龙子宁、刘恩华、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6民初305号民事(原审裁判类型),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或申请减缓免未获准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符晓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原审裁判类型)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8-24 14:18:53
符晓莲、刘恩华与龙子宁、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7民终1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晓莲。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恩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子宁。
原审被告:黄明亮。
上诉人符晓莲、刘恩华因与被上诉人龙子宁、原审被告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符晓莲、刘恩华在收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
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符晓莲、刘恩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人:符晓莲,女性。
被上诉人:龙子宁,男性。
被上诉人:刘恩华,男性。
被告:黄明亮,男性。
上诉人符晓莲因与被上诉人龙子宁、刘恩华、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6民初305号民事(原审裁判类型),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或申请减缓免未获准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符晓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原审裁判类型)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畅
审判员 符嘉华
审判员 陈海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柏 菁
书记员 符莲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陈小艺刘惠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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