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翠英与赵小静、卢妍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陈小艺刘惠宁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5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59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帮覃若鹏覃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翠英;赵小静;卢妍惠;卢一成 
【当事人】赵翠英赵小静卢妍惠卢一成 
【当事人-个人】赵翠英赵小静卢妍惠卢一成 
【代理律师/律所】凌鹏飞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黄瀚邦广西大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凌鹏飞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黄瀚邦广西大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凌鹏飞黄瀚邦 
【代理律所】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广西大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翠英 
【被告】赵小静;卢妍惠;卢一成 
【本院观点】虽然本案借条是由卢妍惠个人出具,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赵小静对该笔借款的发生和存在是明知的,借款的接收和偿还,均是通过其个人银行账号进行,其在上诉人追讨债务时,也多次向上诉人承诺会与卢妍惠、卢一成一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以上事实
足以认定赵小静是共同借款人,故本院对上诉人主张赵小静应和卢妍惠、卢一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基本原则质证开庭审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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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3 02:04:10 
赵翠英与赵小静、卢妍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民终59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鹏飞,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瀚邦,广西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卢妍惠。
     原审被告:卢一成。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瀚邦,广西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翠英与被上诉人赵小静、原审被告卢研惠、卢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赵翠英不服宾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翠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赵小静、原审被告卢妍惠、卢一成归还上诉人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76000元(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计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利
息为76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赵小静、原审被告卢妍惠、卢一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赵小静没有向上诉人借款是错误的,事实上是赵小静向上诉人借款,上诉人到银行取款后交给赵小静,其将该款再存到银行。赵小静借款时称借款系给子女用于经营车行生意,其也通过转账方式偿还了部分利息。一审法院对证据4已予以认定,但在确认法律事实时又对证据4不客观认定,证据4中的记录、对话录音内容在CD光盘中都能够证明赵小静也是借款人。语音中也显示赵小静取得了该借款并表示愿意偿还本息,也有卢一成说是他妹妹及妈妈去借款的事实。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赵小静不承担还款义务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在一审中,赵小静、卢妍惠、卢一成没有到庭,法庭己按照开庭时间开庭审理,按照法律规定,赵小静、卢妍惠、卢一成放弃了答辩权,法院应当依据证据作出裁决。但一审法院后来又通知重新开庭,开庭时赵小静、卢妍惠、卢一成也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证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二次开庭属于程序违法。上诉人提供的CD光盘证据,在庭审中没有当庭播放,导致该证据不能当庭质证,最后法院也没有结合CD光盘证据和其他证据认定赵小静承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当庭播放CD光盘证据的行
为违法。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小静、原审被告卢研惠、卢一成辩称:1、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借款20万元是通过被上诉人赵小静借给卢妍惠。2、上诉人出借的20万元在一审中说转账给赵小静,又拿不出转账凭证,又说是到银行取现,一会儿说是邮政银行一会儿又说是工商银行领取现金,再把现金给被上诉人存进自己账户,这显然是说假话。3、直到现在上诉人出借的20万元是怎么借出的,都没有证据佐证。上诉状只是引用了没有任何印证的一审的陈述,一审判决第5页倒数11、12行,上诉人诉请出借
     给案外人李虹谋取高额利息的20万元借款,除了卢妍惠出具借条外,其他证据均没有证据原件证实,被上诉人请求法庭当庭播放上诉人的电子视听证据。经过法庭反复操作,上诉人提交的光盘没有声音,现在上诉人又称法庭没有播放不是实事求是的表现。可见上诉人利用亲戚关系的善良毫无事实的编造谎言妄图将上诉人一家人全搭进去承担不白的债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另外,一审判决卢一成为这债务承担还债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只是基于亲戚关系多一份力量偿还不白的债务。正如一审所说的上诉人通过卢妍惠上
认识李虹,卢妍惠为了不让其姨妈遭受损失伤心出具借条,卢一成就没有上诉。判决书卢妍惠收到了就视同卢一成收到,不知道是否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原告诉称     赵翠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赵小静、卢研惠、卢一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6000元(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暂计到2019年7月31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76000元;从2019年8月1日起至以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赵小静、卢研惠、卢一成还款之日止);2、赵小静、卢研惠、卢一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卢妍惠、卢一成归还赵翠英借款本金200000元;二、卢妍惠、卢一成向赵翠英支付利息76000元(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利息为76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