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贤伟、陈雪玉与杨儒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陈小艺刘惠宁
【案件字号】(2020)琼96民终14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史吴罗南周忠胜 
【审理法官】王东史吴罗南周忠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顾贤伟;陈雪玉;杨儒爱 
【当事人】顾贤伟陈雪玉杨儒爱 
【当事人-个人】顾贤伟陈雪玉杨儒爱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顾贤伟;陈雪玉 
【被告】杨儒爱 
本院观点】杨儒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受理撤诉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撤销社会公共利益管辖先予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儒爱以顾贤伟、陈雪玉已偿还案涉款项并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儒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6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杨儒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杨儒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杨儒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7 06:48:49 
顾贤伟、陈雪玉与杨儒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6民终1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贤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儒爱。
     上诉人顾贤伟、陈雪玉与被上诉人杨儒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6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儒爱以顾贤伟、陈雪玉已偿还案涉款项并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杨儒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6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杨儒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杨儒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杨儒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史
审 判 员 吴罗南
审 判 员 周忠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琳婧
书 记 员 陈梓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