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桃、刘晓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0
【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35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楠何希红周辉
【审理法官】孙楠何希红周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惠桃;刘晓莹;谢国华
【当事人】刘惠桃刘晓莹谢国华
【当事人-个人】刘惠桃刘晓莹谢国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惠桃
【被告】刘晓莹;谢国华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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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惠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6:02:46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刘惠桃、刘晓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终35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惠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国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惠桃因与被上诉人刘晓莹、谢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32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惠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於 辉陈小艺刘惠宁
书 记 员 李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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