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1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小铭陈育生林健
【审理法官】叶小铭陈育生林健
【文书类型】裁定书 陈小艺刘惠宁
【当事人】陆小英;郑水花
【当事人】陆小英郑水花
【当事人-个人】陆小英郑水花
【代理律师/律所】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柳生
【代理律所】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陆小英
【被告】郑水花
【本院观点】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小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5 07:11:32
陆小英、郑水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终1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财贵(陆小英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水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小英因与被上诉人郑水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小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叶小铭
审判员 陈育生
审判员 林 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倩茹
书记员林延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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