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英、郑水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1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小铭陈育生林健 
【审理法官】叶小铭陈育生林健 
【文书类型】裁定书  陈小艺刘惠宁
【当事人】陆小英;郑水花 
【当事人】陆小英郑水花 
【当事人-个人】陆小英郑水花 
【代理律师/律所】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柳生 
【代理律所】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陆小英 
【被告】郑水花 
本院观点】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小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5 07:11:32 
陆小英、郑水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终1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财贵(陆小英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水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小英因与被上诉人郑水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小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叶小铭
审判员 陈育生
审判员 林 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倩茹
书记员林延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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