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概论简答题
1、律师的任务是什么?
我国律师的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者、服务者律师本身应当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业务活动中律师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准确地打击敌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3.发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律师可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或方案;另一方面我国众多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员大都是兼职律师往往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论证意见他们在立法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
2、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是?
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是:1.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3、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哪些?
下列刑事被告人如未委托辩护人应属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①盲、聋、哑人;②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死刑的人;④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⑤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⑥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⑦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⑧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⑨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4、《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是如何界定的?
《律师法》第二条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界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最基本的性质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也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普遍性。(2)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员。(3)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律师执行社会主义法律。
5、律师执业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根据有关规定和律师工作的实践律师事务所的任务还包括以下几项:①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开展
业务活动;②管理本所财务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③向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告业务工作、财务收支和其它情况;④聘任和辞退工作人员;⑤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的意见或建议。
6、.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律师代理此类申诉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律师代理此类申诉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一申诉权人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提出申诉。第二申诉的时间和次数法律未作任何规定一般而言裁判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申诉而且没有限制申诉的次数。第三受理此类申诉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代理律师必须认真审查申诉是否确有事实根据和理由已生效裁判是否有错误进而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申诉材料和意见要求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7、简述罗马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
罗马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是:①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罗马的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②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严格。罗马时期公民要成为律师必须具备相当的条件主要包
括:第一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第二必须是男性公民;第三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③律师的业务范围较广。包括:参加诉讼代理和辩护;代写法律文书;研究法律、著书立说、从事法律教育工作。④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
8、行政诉讼原告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在接受委托阶段律师应注意审查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审查将要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具有法定身份。第二审查将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审查将要提起的诉讼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第四审查是否具备起诉的时机。第五审查委托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第六审查行政诉讼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9、简述律师民事责任的特点。
律师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①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首先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在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②律师在主观上有过错。③律师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④律师主观上的过错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外《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委托合同中和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后达成的协议中不得订立免除或限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
10、简述我国律师收费的原则。
我国律师收费的原则是: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收费。③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
人数;第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第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第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第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④律师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1、简述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①慈善行为阶段。在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初期,法律援助行为主要是一种慈善行为,常被称为“法律补助”或“法律救济。”其实施主要由私人宗教组织、行政机关、公共援助机构和律师个人进行,国家并不参与、资金主要是个人捐款。
②向国家责任转化阶段。17、18世纪受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影响,法律援助由单纯的慈善事业向国家责任转化。政府拨款成为基金的主要来源。③一些国家将法律援助纳入福利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援助成为一种由国家提供的面向社会的福利,国家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雇佣专门人员进行法律援助工作。
12、简述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如下:①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②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③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
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或帮助。④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⑥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⑦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⑧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⑨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⑩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非法律事务的委托。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经费。
13、简述实行律师协会管理的意义。
(1)建立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律师组织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自主性、自律性是其两个基本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不能采取无所不包的行政管理方式,而且司法行政机关的精力过多的集中于具体事务,实际上反而不能更好的行使监督管理律师工作的职能。(2)新的律
律师从业资格证师组织形式呼唤新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体制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律师机构出现了多层次、多形式、多种类设置的局面。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组织,直接掌握律师的工作规律,能适时指导律师工作,并且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组成,更贴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行业管理,既符合律师工作的特点,又符合律师体制改革的需要。(3)由律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外交往,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14、简述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协会的职责主要是:(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和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执业纠纷。(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5、简述民事诉讼中,律师在再审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民事诉讼中,律师在再审程序中的代理工作如下:(1)申请再审中的代理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注意审查下列问题:第一,判决是否允许申请再审。第二,判决、裁定是否有法定错误。第三,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法。第四,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律师经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制作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2)律师代理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申诉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申诉,以使能对案件进行再审。(3)律师在代理中,应着重论证第一审和第二审这两审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要求撤销该判决、裁定。
16、简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法庭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法庭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1)在法庭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一,注意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第二,帮助被告人正确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第三,注意当事人是否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年
龄等有无差错;第四,注意有关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第五,对法庭的其他违法事项提出意见。(2)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工作。第一,认真听取公诉人、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第二,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三,注意听取证人、鉴定人的陈述;第四对当庭宣读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发表意见。(3)在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认真听取公诉人、自诉人的发言查明其中的论点、论据与起诉、自诉状有何不同并归纳需要予以反驳的内容以备答辩,必要时可以对辩护词、答辩提纲作新的调整;第二,注意听取被告人本人的陈述和辩护;第三,发表辩护词;第四,律师应始终围绕着被告是否有罪、是何罪、罪责大小、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中心问题进行辩论。
17、简述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1)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2)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4)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5)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6)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7)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8)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
冶品德和职业修养。(9)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18、简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正常秩序。(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
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给被告人开脱罪责、逃避法律制裁、或者意图陷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加重对其的刑罚。过失不构成本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19、简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关系。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同时,也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2)实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全部活动的最终目的,虽然具有根本性、终级性,但必须依赖律师实现的、具体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得以实现。(3)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并不冲突,前者是微观的,后者是宏观的;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结果。
20、简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查阅案卷权,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对所承办的案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这是律师全面、详细地了解案件的手段,是律师执业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之一。(2)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担任刑事诉讼案件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或者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通信。这种会见与通信是辩护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的重要方式,也是律师与被限制人员达成交流合作、进行辩护的必要保证。(3)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通知的权利。律师在诉讼中需要充足的时间为出庭作准备,掌握案情,以保证办案质量,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需要的时间。(4)出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行使以下权利:①发问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经法庭许可,有权直接向证人、鉴定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发问。②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③提出新证据的权利。④参加法庭辩论权利。⑤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5)获得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6)代行上诉权。
21、简述律师民事责任的特征。
律师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首先应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在赔偿以后,可以向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2)律师在主观上有过错。律师的赔偿责任是律师在执业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而引起的法律后果。首先,引起律师赔偿责任的必须是执业律师的行为;其次,律师主观上有过错。(3)律师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律师必须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了实际损失。(4)律师主观上的过错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2、简述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它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2)律师不得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得利用这种关系。(3)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4)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遵守有关程序的规定。(5)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财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23、简述我国律师费的收取和减免。
(1)律师费的收取:第一,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
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第二,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第三,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等。第四,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第五,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第六,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赔偿。(2)律师服务费的减免,其具体情形如下:第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第二,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第三,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第四,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费的。
24、.简述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1)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律师的威信和名誉是律师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一些律师为了求得业务竞争的胜利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也损害了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势必影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2)律师不得阻挠或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律师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3)禁止律师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一贬损或抵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第二给委托人或
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第三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第四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第五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25、简述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
(1)法律援助既是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尽责任,又是全社会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关心的社会公益事业。(2)法律援助既是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要求,又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实体法律关系平等的保障。(3)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既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又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4)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既是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创造社会稳定条件的客观要求,又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实际需要。(5)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既是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又是以制度文明保障精神文明的重要措施。
26、担任兼职律师的条件是什么?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1)具有律师资格;(2)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4)品行良好;(5)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27、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律师法》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具
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28、简述律师非诉讼业务的特点。
(1)律师非诉讼业务,涉及面最为广泛,即涉及的法律法规最多,因而律师在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时,需要总结和运用各个方面的法律知识。(2)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其身份具有多样性。律师非诉讼业务复杂多样,律师在从事这些业务时,其身份也因事而异而复杂多样,有时是代理人身份,有时是调解人身份,有时是见证人身份。(3)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其工作方式具有多样性。与律师非诉讼业务的复杂性相适应,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工作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4)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其服务对象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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