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3-5
1.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律师从业资格证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考点】遗产
【解析】
房产系乙寺院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甲名下,寺院并无赠与之意思,故寺院应为房产之事实上所有权人,A项正确。
甲之微博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甲对此享有权益,属于其合法财产,丙可以继承,故B项错误。
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并不明确,即使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也归甲享有,寺院只是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故C项错误。
出家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故其个人存款不因出家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故D项错误。
2.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答案】C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故A项正确。
虐待、遗弃构成法定离婚理由,无过错方并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B项正确。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并无应当不分或少分之情形,故C项错误,应选。
《婚姻法》第47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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