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律师从业资格证(河北省律师协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除兼职律师执业外,申请人应当专职执业,并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条 享受国家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政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申请律师执业或变更执业机构:
  (一)2002年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其申请律师执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持有者相同,不受地域限制;
  (二)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除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外,应当在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
  (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应当在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不含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我省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实习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书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申请执业的,应当由原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六条 首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四)《实习人员登记表》及实习证;
  (五)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七)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出具之日起60日内申请有效);
  (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申请人与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或者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与律师协会
共同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已移交律师协会的,由市律师协会出具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存放在其他单位本人调出确有困难的,由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无法调转的原因说明及档案存放证明报市司法局审核,无法调转的原因说明、档案存放证明及市司法局的审核意见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档案存放证明的内容包括:存档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学历情况、职称情况、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档案号、申请人的职业状况以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九)无其他职业的证明:
  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其他从业人员,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
  2、城镇户籍无业人员,提交国家统一印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农村户籍无业人员,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提交人事部门发放的退休证。
  4、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提交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等。
  上述1、2类人员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还应提交报到证。
  (十)小二寸近期蓝底彩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备注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在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执业的,还应提交相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录用、调动等文件。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一)至(五)、第(十)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为高校教师的,提交身份证、高校教师资格证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目前在何系从事何种法学课程教育的证明;申请人为科研人员的,提交身份证、工作证和职称证。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单位及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的在编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律师执业。
  第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应当经主管司法局同意后,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
  (五)县级以上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及核准编制的批文;
  (六)申请人为法律援助机构正式在编人员的证明(干部调令、干部任职通知、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等);
  (七)主管司法局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单位及申请人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满一年的证明;
  (八)小二寸近期蓝底彩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注明姓名及单位名称)。
  第十条 申请到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外省,分所在我省的,其派驻律师换领律师执业证书,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居住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证等证件材料同时提供复印件。受理机关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在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审核人签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认真填写《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律师执业申请书”一栏中,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等作出承诺和声明。在“工作简历”一栏中,一般从18周岁填起,起止时间前后衔接,工作经历真实可靠(除全日制脱产学习外,其他在职学习一般不作为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应认真、全面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在五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以市司法局名义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申请材料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附在申报材料中。
  第十六条 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按照省监察厅公布
的《律师执业核准流程图》规定的程序、期限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三)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与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或者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与律师协会共同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已移交律师协会的,由律师协会出具档案存放证明。
  3、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单位及同意其继续兼职执业的证明。
  (五)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