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0.06.07
∙【文 号】司发通[2000]067号
∙【施行日期】2000.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 司发通[200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第60号部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贯彻实施该规章的总体部署,现就今年首次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要在全国统一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这是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完善举措。基层法律服务制度自创立发展十多年来,队伍规模和素质已有长足的发展,但其整体素质距工作需要和社会的需要仍有较大差距。目前12万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3%,考取律师资格的仅占37%,这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与发展初期未制定、形成严格的执业条件限制有直接关系。
要扭转这种状况,其根本出路,就在于借鉴律师、公证行业队伍建设和执业管理的经验和制度,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尽快建立符合其工作特点和执业需要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近几年,各地在不断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进程中,已有近半数的省(区、市)尝试组织地方性的资格或专业考试,将其作为能否执业的必备条 件,取得明显成效和宝贵经验。但考试的分散进行,不可避免地存在各地采用标准不一,考试成本加大,缺乏社会认可度等问题,因此各地普遍呼吁我部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执业资格制度。由此可见,建立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是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改革、改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的内在要求,而且条件也已成熟,同时符合国家对特定行业须实行准入控制的总体要求。这项制度的建立实施,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服从大局,统一步调,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部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地建立和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保证今年全国首次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建立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的总体设想
(一)执业资格的性质、水准和效力。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要求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须实行准入控制的有关规定,该执业资格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实行准入控制,要求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专业学识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的行业特点和执业需要,该执业资格的专业水准确定为法律大专程度。在全国建立该执业资格认定制度后,取得该资格将成为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能否获准执业的必备条 件。该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执业资格认定方式。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取得该执业资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二是按考核程序取得。考试是取得资格的主要方式,拟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资格与执业相分离的制度,以利开辟和扩大选拔、培育、储备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渠道和范围。全国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规划和组织,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承办;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考核授予资格方式,有利于吸引层次较高的专业人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考试制度的重要补充。对申请考核人员的资格授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向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对违反考试或考核纪律的人员,依据《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三)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总体安排。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目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现状和发展需要,拟按照立足实际、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逐步完善的思路,推动该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基本步骤是:首先在今年内,组织全国首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工作,重点解决目前在职的12万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和队伍结构调整问题;其次在明年上半年利用年检注册的时机,依据考试、考核结果完成对现有从业人员的重新登记工作,换发新的执业证件,按照新规章建立起规范的执业登记和年度注册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业资格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选拔机制,并逐步实现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关于今年首次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一)今年考试和考核的人员范围和条件。鉴于今年重点是解决目前12万在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问题,同时摸索积累经验为今后面向社会举行资格统考创造条 件,因此,在坚持《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考(考核)条件的前提下,特对今年可以参加考试或考核的人员范围作如下规定:
1.考试人员范围:①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在职(包括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包括参加过地方资格考试的在职人员);②符合报考条件、拟被法律服务所聘用但尚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③曾参加地方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申请执业的人员。
2.考核人员范围:①符合规定考核条件的在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拟聘用的人员;②年龄在50岁以上、已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包括基层司法行政工作)7年以上或曾受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记功的人员。此条件只一次性适用于今年的考核,以解决现职从业人员中部分年龄偏高、但多年从事并已胜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资格认定问题。其他特殊情况需考核授予资格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二)今年考试的科目和形式。今年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水准按照法律大专程度并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需要予以规定和命题。主要科目包括:法学基础知识,民事、经济、刑事和行政实体法律知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律知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和实务知识。各科考试命题采取测试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水平与实际应用能力相结合的方式,以前者为重点,题型主要有判断题、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上述科目拟命制成两套试卷,安排两个半天(考试时间各为3小时),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我部近期将制定下发《2000年全国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编发考试复习辅导资料(包括《考试复习指南》、《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考试练习题集》),以帮助报考人员复习应考。
(三)今年考试的组织工作。今年首次资格考试由我部统一组织,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具体承办。我部主要负责全国考试的总体规划、工作部署、政策指导和宏观监督,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考试复习辅导资料,负责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和发送,负责制定考试合格标准、指导阅卷和合格确认工作,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我部拟设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指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基层司。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我部部署负责承办本地考试组织工作,具体包括:组织考试报名,指导考前对考生复习的辅导和培训,负责考区和考场设置,负责考场秩序监督、查处考试违纪、组织考试阅卷、考试合格确认和报请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成立考试工作办公室,各个考区应设立考务办公室。今年考试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具体组织和操作办法,按随本通知下发的《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考试组织工作规则》)执行。
(四)今年考试的总体安排和基本步骤:
1.规划部署。自本通知下发至7月中旬,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本通知部署和要求,制定本省组织考试的具体方案,成立考试工作机构,作好传达、部署和动员工作,引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高认识,服从大局,统一步调,并启动考试准备工作。
2.考试报名。安排在7月15日至30日全国统一进行。各地事先应做好今年报考人员范围和条件的宣传工作,同时指导基层做好可按考核程序授予资格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考试报名按《考试组织工作规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办理。各省(区、市)应在8月上旬完成本省报考人数统计汇总,并于8月中旬报部基层司。
3.考前准备。从8月至12月中旬,各地应完成如下考前准备工作:
一是组织好对考生复习的辅导和培训工作。我部组织编写的考试复习辅导资料将于7月下发各地,请各地指导考生搞好考前复习,可以短期培训方式对考生复习予以辅导,帮助考生做好应考工作,并将其作为改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是按照《考试组织工作规则》要求完成考区和考场设置工作,完成各考场监考、保密、
后勤以及阅卷等考务工作人员的选配、培训工作,落实试卷保管场所、下发方式和保密措施,有关情况请各地于10月底报部基层司。
三是各地根据汇总的考生名单、人数,印制准考证,完成考号编制,并于开考前20日将准考证发至每个考生。律师从业资格证
4.举行考试。考试定于12月24日(周六)在全国统一举行,具体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各考场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加强监考,发现考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确保考试正常、有序进行。各司法厅(局)和各考区考务办公室应加强对考试秩序的检查和监控工作。
5.考试阅卷。阅卷由省(区、市)司法厅(局)统一组织,可委托有关政法院系或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我部下达的标准答案、评判规则和阅卷纪律,于2001年1月底前完成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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