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2.11.07
∙【文 号】司发通[2002]116号
∙【施行日期】2002.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律师从业资格证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司发通〔2002〕116号 2002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司法局:
各地上报的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告,我部已于近日全部审核完毕。依据我部的审核批复,各地将开始向申领人员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及司法部2001年12月30日《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书发放工作
(一)各司法厅(局)接到经司法部审核批准的“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通知”后,对授予资格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尽快将证书正、副本发放至各地(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申领人所在地(市)司法局负责发放。各发证单位在收到本地(市)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证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书。在证书发放工作中,应审核申领人身份,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各地(市)司法局向申领人颁发证书时,应当就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包括证书编号办法(附件一)、证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附件二)以及证书年度备案与变更备案登记有关规定等。
(三)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规定,每套证书收取工本费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四)各地上报经司法部审核但未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近日内将陆续发出通知,请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证书管理工作
(一)各司法厅(局)应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下发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等管理工作文件,明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制度、变更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及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备案时间和备案工作程序,建立证书管理信息库,切实做好证书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时间安排,规定年度备案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变更备案应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由本人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证书发放地(市)的司法局进行办理。
(二)各地(市)司法局在发放证书的同时,即可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登记表》(附件四)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执业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五)中的规定内容,对取得证书人员进行第一次备案登记,并填写《信息采集表》(附件三)。对已进行了第一次年度备案人员的情况,各地可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告。也可向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发送有关信息资料。
(三)第一次证书备案工作结束后,各司法厅(局)应对证书备案和信息采集情况进行汇总,一并于2003年1月30日前报至我部国家司法考试司(附件三、四、五为表格式样,各地可统一复制使用)。
(四)各地(市)司法局在收到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拟录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信函后,应当向其回复证明函,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式样见附件六),证实其姓名、证书编号、年度备案及变更备案等情况。
三、关于工作要求
(一)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认真负责地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地在收取证书工本费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结束后,将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及时全额上缴司法部转中央国库。
(三)在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和情况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请示报告,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