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8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44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心曾范军宫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某;刘某 
【当事人】陈某刘某 
【当事人-个人】陈某刘某 
【代理律师/律所】赫威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盛世峰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赫威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盛世峰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赫威盛世峰 
【代理律所】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4 03:38:46 
陈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44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威,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世峰,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
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某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起诉;
     三、准予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为400.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高 心
审判员 曾范军
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学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