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2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晓娟洪淳孙硕
【审理法官】郭晓娟洪淳孙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某;华某
【当事人】何某华某
【当事人-个人】何某华某
【代理律师/律所】王妍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妍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妍
【代理律所】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界限,离婚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属于当事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案件,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诉讼请求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缺席判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界限,离婚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属于当事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案件,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本案中,上诉人何某曾于2016年9月21日、2017年7月24日、2018年6月22日起诉离婚,华某多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次经二审传唤,接听电话者称“我是华某儿子,华某已在老家死亡,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也无法提供其他亲属电话",另外何某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已分居多年且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仅通过传票传唤华某到庭,被退回后即驳回何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有失妥当,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是否存在终结诉讼的法定事由及华某、何某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法作出裁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09:12:55
何某、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2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法院(2019)
辽0106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界限,离婚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属于当事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案件,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本案中,上诉人何某曾于2016年9月21日、2017年7月24日、2018年6月22日起诉离婚,华某多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次经二审传唤,接听电话者称“我是华某儿子,华某已在老家死亡,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也无法提供其他亲属电话",另外何某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已分居多年且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仅通过传票传唤华某到庭,被退回后即驳回何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有失妥当,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是否存在终结诉讼的法定事由及华某、何某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法作出裁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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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郭晓娟
审判员 洪 淳
审判员 孙 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娓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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